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08〕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在發布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三條 市和區(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監察、電子政務、保密和新聞發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機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
第四條 涉及行政機關為同級行政主體的,相關行政機關都是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協調。涉及行政機關分屬于不同級別的行政主體的,較低級別的行政主體可報請其上級機關組織協調。
第五條 政府信息發布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向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通過《青島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函》(樣函附后),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行政機關進行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時,不得違反關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處理的法定時限要求。
第七條 行政機關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或公開屬性意見不一致時,應當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按照以下規定協調解決:
(一)市級行政機關之間,區(市)政府之間,市級行政機關與區(市)政府等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意見不一致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申請,報請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決定。
(二)同一區(市)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申請,報請區(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決定。不同區(市)的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意見不一致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申請,報上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決定。
(三)本市行政主體與不屬于本市行政管轄權范圍的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意見不一致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申請,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決定。
協調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申請協調的事項、自行協調的情況、主要爭議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性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造成信息發布失誤的,發布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經批準發布的信息,未經批準擅自發布的。
(二)按照本辦法應當經協調后發布的信息,未經協調或雖經協調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發布的。
(三)經協調達成一致但未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發布的協調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青島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