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閱中心),是指市和區(qū)(市)政府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其它政府公共服務場所設置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市和區(qū)(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查閱中心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qū)(市)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負責所設立的查閱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查閱中心應當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網絡查閱服務和紙質文本查閱服務,以網絡查閱服務為主。
《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報》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配送。
第五條 查閱中心應當規(guī)范運行管理,完善服務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體要求是:
(一)在顯著位置開辟相對獨立場地,設置“青島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標志,公布查閱服務指南和服務規(guī)范。
(二)市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中心配備不少于10臺微機及打印機、復印機等必要設備和配套桌椅;區(qū)(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中心配備不少于4臺微機及打印機、復印機等必要設備和配套桌椅。
(三)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中心需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員,向查閱人提供網絡查閱、紙質文本查閱以及文本打印、復印等服務,指導查閱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于有視力障礙和其他困難的查閱人員,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服務規(guī)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查閱中心規(guī)范化運作。
(五)認真做好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打印、登記、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認真做好查閱服務登記、查閱需求統(tǒng)計分析、政府信息查閱情況上報等工作,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依據(jù)。
(七)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第六條 查閱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除按規(guī)定可以收取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查閱中心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設置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管理,結合工作實際制訂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設置的信息查閱場所的管理,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訂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