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
政策解讀:
1.城市綠線如何調整?
答:按照《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因調整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范圍內的綠地面積:
(1)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公園綠地;
(2)重要的防護綠地;
(3)中心城區的山體;
(4)城市風貌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海島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城市綠線調整涉及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什么樣的標準建設城市綠地?
答:按照《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規劃、建設城市綠地。建設項目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新建住宅建設項目不低于30%,并按照規劃人口居住區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2)城市舊區改建住宅建設項目不低于25%,并按照規劃人口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05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0.7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3)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不低于40%;
(4)新建學校、醫療機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低于35%。
工業、商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綠地面積標準按照所含類別的最高比例確定。
3.樹木嚴重擋光或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可以直接進行遷移、砍伐?
答:根據《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因下列情形需要遷移樹木的,應當向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城市建設需要;
(2)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
(3)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
經批準遷移樹木的,應當移植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城市綠地,并在遷移樹木旁設置標志。樹木遷移后1年內未成活的,申請人應當補植相應的樹木或者按照規定繳納樹木補償費。
對應予遷移而確無遷移價值的樹木,可以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砍伐。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樹木補償費。
因搶險救災需要,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可以先行修剪、遷移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在險情排除后5日內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4.遷移、砍伐樹木,如何進行審批?
答:根據《青島市綠化條例》規定,遷移、砍伐樹木,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1)市區一處遷移或者砍伐3株以下且胸徑不足10厘米的樹木,由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處遷移、砍伐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者胸徑10厘米以上的樹木,經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遷移、砍伐21株以上的樹木,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縣級市一處遷移或者砍伐10株以下胸徑不足30厘米的樹木,由所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遷移、砍伐11株以上或者胸徑30厘米以上的樹木,經所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5.城市綠地由誰負責養護?
答:根據《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城市綠地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養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3)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4)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5)臨時綠地,由用地單位負責。
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區、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養護。
6.看到毀綠、占綠的問題應該向誰投訴?
答:市民發現有毀綠、占綠的現象,可直接向本區、市負有執法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投訴,由行政執法局對毀綠、占綠行為進行制止,并依法進行相應處罰。也可以向本區、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行政執法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