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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文號:建質〔2013〕171號
政策解讀:
1.工程竣工驗收由誰負責組織?
答: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2.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是什么?
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3)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①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② 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③ 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④ 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