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文號:2006年5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5號
政策解讀:
1.戶外廣告實行什么樣的管理制度?
答:《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即戶外廣告發布實行審批管理制度。青島市戶外廣告審查工作由廣告發布地工商所管轄。
2.哪些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答:下列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1)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3)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4)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3.不須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的例外條件是什么?
答: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4.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1)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2)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3)廣告發布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符合當地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4)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5)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5.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程序上有哪些要求?
答: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合同;場地使用協議;廣告設置地點,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政府有關部門對發布費信息廣告的批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