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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文號: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
政策解讀:
1.什么是印刷品廣告?
答:印刷品廣告也稱固定印刷品廣告或“DM”廣告,是指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廣告經營者利用單頁、招貼、宣傳冊等形式發布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廣告。
2.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經營者申請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主營廣告,具有代理和發布廣告的經營范圍,且企業名稱標明企業所屬行業為“廣告”;
(2)有15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
(3)企業成立3年以上。
3.怎樣申請發布印刷品廣告?
答: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市工商局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內容應載明申請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規格,發布期數、時間、數量、范圍,介紹商品與服務類型,發送對象、方式、渠道等;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申請表;
(4)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首頁樣式。
市工商局對有關材料審核后,予以核準的,核發《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不予核準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