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政策解讀:
1.什么是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不是平常說的受賄?
答:商業賄賂跟平常說的受賄不完全是一回事。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哪些行為是商業賄賂?
答:(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4)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3.什么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答:“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包括兩種行為類型。一是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商品的客觀事實不符。如將非獲獎產品宣稱為獲獎產品,將國產商品宣傳為進口商品等等,就屬于虛假宣傳。二是引人誤解的宣傳。引人誤解的宣傳則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如某家具店廣告標示展銷“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費者都理解為是意大利進口家具,而實際上只是用意大利進口漆涂的家具。這似乎難以認定為虛假宣傳,但它確確實實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發生誤解,進而作出錯誤的購買決策。
4.什么是商業秘密?它由哪些要件構成?
答: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只有符合下面三個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是商業秘密:
(1)這些信息必須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即不是已經公開的或普遍為公眾所知曉的信息、資料、方法。例如,在公開發行物上介紹的某項化學配方,盡管注有“祖傳秘方”字樣,但已不再是商業秘密,因為公眾都有可能知曉。
(2)這些信息必須具有實用性,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例如,某項技術革新不但沒有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相反卻降低了勞動生產率,提高了生產成本,也不是商業秘密,因為它沒有經濟價值。
(3)權利人必須為這些信息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例如,經營者將有關信息資料(如自己掌握的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放在易為他人得到的地方,而不是妥善保管,嚴格保密。這些信息雖然很有經濟價值,但也不是商業秘密,因為其擁有人沒有對其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上述三個條件是構成商業秘密的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5.法律禁止哪些形式的有獎銷售行為?
答:(1)欺騙性的有獎銷售行為。這種行為產生于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情形之下,經營者以獎品或獎金為誘餌,引誘消費者,而所設之“獎”不能為任何消費者所得,構成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欺騙。
(2)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行為。其突出的特點是商品質價不符,實質為變相漲價、欺騙消費者。表現為借助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以次品冒充正品、以普通的低檔次商品冒充優質商品銷售。
(3)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銷售行為。法律規定,禁止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如果是獎品,其價值(體現為市場價格平均值)不得超過5000元。即不管每次有獎銷售所設獎的數量多少,其最高獎的獎金或獎金價值均不得超過5000元。
6.怎樣認定擅自或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
答:對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與他人知名商品發生混淆。擅自使用是指未經所有權人的許可而自行使用其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對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即作相同使用。這種情況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文字、圖形、記號、外觀形狀及其排列組合與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完全相同而言。經營者采用這種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不言而喻要與他人知名商品發生混淆。因此,只要認定使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與知名商品特有的完全相同,違法行為即已構成。另一種情況是使用與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近似是指對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加以無礙大體的改變,沿襲其主要部分,致使與知名商品發生混淆,使購買者發生誤認。主要部分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最顯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購買者注意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