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1.《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中的零售商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年銷售額(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其銷售額包括連鎖店鋪的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2.《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中的供應商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3.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哪些不公平交易行為?
答:(1)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后,又拒絕接收該商品。但具有可歸責于供應商的事由,或經供應商同意、零售商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的除外。
(2)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
(3)事先未約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條件,零售商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4)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
(5)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
4.零售商不得從事哪些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答:(1)對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的價格予以限制;
(2)對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予以限制。
5.存在哪些情形時,供應商有權拒絕退貨?
答:(1)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毀損、變質或過期要求退貨,但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2)零售商以調整庫存、經營場所改造、更換貨架等事由要求退貨,且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3)零售商在商品促銷期間低價進貨,促銷期過后將所剩商品以正常價退貨。
6.促銷服務費是什么?
答:促銷服務費是指依照合同約定,為促進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種商品的銷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報、開展促銷活動、廣告宣傳等相應服務為條件,向供應商收取的費用。
7.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1)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事先征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2)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中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當向供應商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3)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向供應商開具發票,按規定納稅。
8.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哪些費用?
答:(1)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
(2)要求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并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使用的供應商,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
(3)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
(4)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于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
(5)未提供促銷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的費用;
(6)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系、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9.零售商與供應商約定的貨款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多少天?
答:不超過收貨后60天。
10.供應商供貨時,不得從事哪些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答:(1)強行搭售零售商未訂購的商品;
(2)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
11.零售商不得以哪些情形為由延遲支付供應商貨款?
答:(1)供應商的個別商品未能及時供貨;
(2)供應商的個別商品的退換貨手續尚未辦結;
(3)供應商所供商品的銷售額未達到零售商設定的數額;
(4)供應商未與零售商續簽供貨合同;
(5)零售商提出的其他違反公平原則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