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1.某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居民應向什么部門反映?
答:按照《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建筑施工產生的各類工地揚塵污染、道路揚塵污染由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2.某企業露天裝卸物料產生揚塵污染,應如何處罰?
答: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露天裝卸物料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工地從高處向下傾倒建筑垃圾,應如何處罰?
答:該揚塵污染應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工程施工單位從高處向下傾倒或拋灑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
4.工地施工作業未采取防塵措施造成塵土飛揚,居民可否向有關部門反映?
答: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1)施工時未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的;
(2)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采取蓬蓋、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3)未對施工工地車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