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文號: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2009年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0號、2009年4月3日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
政策解讀:
1.如何設立省屬旅行社?
答:(1)辦理條件
①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②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A. 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B.傳真機、復印機;C.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③ 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④ 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持有有效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⑤ 符合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
⑥ 區(市)旅游局現場檢查審核意見。
(2)所需申辦材料
① 設立申請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②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③ 企業章程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④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⑤ 經營場所的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⑥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⑦ 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交個人或法人授權委托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
⑨ 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本3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3)辦理流程
(4)辦理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28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行社條例》
第6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7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6條: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7條: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設施、設備:兩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傳真機、復印機; 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8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企業章程;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經營場所的證明;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9條: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2.導游證(IC卡)申請核發是什么?
答:(1)辦理條件
①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② 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注冊;
③ 沒有受過刑事處罰;
④ 被吊銷導游證滿3年的人員;
⑤ 年滿18周歲;
⑥ 無患有傳染性疾病;
⑦ 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2)所需申辦材料
① 《導游員IC卡申請表》3份,由申請單位出具;
② 與旅行社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或與旅游相關組織注冊證明文件1份,由申請單位出具;
③ 《導游人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由申請單位出具;
④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由申請單位出具;
⑤ 崗前培訓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出具;
⑥ 健康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出具;
⑦ 外省市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導游人員,還應提交跨省或跨城市調動時原發證機關的調出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出具。
(3)辦理流程
(4)辦理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37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103條: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國家旅游局關于執行〈旅游法〉有關規定的通知》
第4條:關于第37條導游證的取得, 導游資格考試繼續按現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是指訂立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并未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申請導游證,應當依法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導游協會、旅游協會成立的導游分會或者內設的相應工作部門。
《導游證管理辦法》
第5條:導游證的領取。領取人須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導游員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原件僅供交驗);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或在導游服務中心登記的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原件僅供交驗);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第4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第5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銷導游證的。
《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10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5)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41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