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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文號: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政策解讀:
1.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勞動者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區、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情況屬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2.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勞動者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區、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情況屬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