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務全搜索
高級搜索
相關政策:《山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
文號:魯人社發〔2011〕88號
政策解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對舉證責任分配是如何規定的?
答:(1)一般規定: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規定:
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人事關系、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于加班費舉證責任的規定: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不能按規定充分舉證的后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