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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人事爭議仲裁適用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
文號: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人社廳函〔2008〕117號
政策解讀:
1.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期是多少?
答: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1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人事爭議仲裁適用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08〕117號)的規定,人事爭議也適用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時效期為1年。
2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審理期限是多少?
答:仲裁庭裁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