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魯政發〔2013〕13號文件完善我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文號:青政發〔2013〕26號
政策解讀:
1. 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有哪些?
答:按照山東省統一規定,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青島市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員。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個人年繳費額或集體補助與其他資助之和均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對重度殘疾人,市、區(市)政府按500元的標準代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
2.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領取條件是什么?
答:年滿60周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周歲以上(不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3. 政府繳費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其中,對重度殘疾人,市、區政府按每年500元標準代繳15年養老保險費。各區、市對選擇3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可以提高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區、市政府確定。
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參保人按年繳費的,繳費即給予補貼;
(2)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實際年齡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補繳部分(不含應按年繳費而未繳費或中斷繳費的)給予繳費補貼。除上述兩種情形外,其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4.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為: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為每月110元,對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
5. 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計息利率?
答: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6. 喪葬補助金是如何規定的?
答: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可一次性發給1000元喪葬補助金。
7.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戶籍遷移的,保險關系是否轉移?
答: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可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隨戶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年齡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