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關于穩定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
文號: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農漁發〔2010〕25號、魯政辦發〔2010〕68號
政策解讀:
1.如何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發證?
答:(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在水域、灘涂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2)公示期滿后,符合下列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并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
① 水域、灘涂依法可以用于養殖生產;
② 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③ 無權屬爭議。
登記簿應當準確記載養殖證載明的全部事項。
(3)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應當優先用于下列當地漁業生產者從事養殖生產:
① 以水域、灘涂養殖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② 因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由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的;
③ 因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調整,需要另行安排養殖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
(4)依法轉讓國家所有水域、灘涂的養殖權的,應當持原養殖證,依照本章規定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2.辦理水域灘涂養殖發證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養殖證申請表;
(2)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其他證明材料。
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同時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3.如何處理《水域灘涂養殖證》與《海域使用權證書》之間的關系?
答:(1)《海域使用權證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確定的在海域中從事各類開發活動的法律憑證;《水域灘涂養殖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對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的法律憑證。兩證頒發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雖然確權區域在海域中有重疊,但兩證所規范的內容有所區別。因此,在確定海域養殖生產活動中,兩證不得相互取代。
(2)為保障海域使用者及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發證登記工作效率,降低發證成本,避免兩證沖突,在海域養殖確權中,應當兩證統一、同步頒發。
4.如何處理《水域灘涂養殖證》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之間的關系?
答:在已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農用土地上,開挖池塘從事養殖生產的,原則上不再發放養殖證。若養殖生產者要求核發養殖證的,應先由漁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核發養殖證,同時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現有水域、灘涂上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必須申請辦理養殖證,若已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行確權的,必須補辦養殖證,同時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5.如何處理《水域灘涂養殖證》與《土地承包合同》之間的關系?
答:在已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農用土地上,開挖池塘從事養殖生產的,參照上一條執行。
6.如何確定養殖證頒發客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原則上發給養殖生產者,但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使用國家所有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原則上由養殖生產者提出申請,辦理養殖證。
(2)使用集體所有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的,由村集體、發包方統一申請辦理,養殖證發給承包人;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使用的,由承包方持養殖水域、灘涂所有者同意證明材料,申辦養殖證;已取得養殖證的承包方將水域、灘涂依法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給他人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在養殖證收回前或有效期內對受讓方不再發放養殖證。
(3)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使用從事養殖生產的,由農村集體組織申請辦理養殖證。
(4)湖泊水庫等大水面作為水源地的,嚴格實施增值型凈水漁業,原則上不發《水域灘涂養殖證》;規劃為養殖區的水庫、塘壩按照養殖容量頒發《水域灘涂養殖證》,發證客體主要為水庫生產經營單位或直接養殖生產者。
(5)養殖證完成登記后必須發放到養殖權人手中,由養殖權人持有。
7.如何確定《水域灘涂養殖證》界至圖?
答:嚴格執行養殖水域、灘涂界至圖測繪要求,水域灘涂面積在3公頃(含3公頃)以下的,可以委托縣級以上漁業技術單位進行測量,提供手工繪制的界至圖;水域、灘涂面積在3公頃以上的,必須由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測繪水域、灘涂界至圖;沿海地區可以委托取得海域使用論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界至圖。
8.《水域灘涂養殖證》發證使用有效期限應如何確定?
答:按照保持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長期穩定的原則,合理確定養殖證有效期限。除臨時養殖區外,使用國家所有水域灘涂的,養殖證期限在不突破國家有關規定上限的基礎上,最低不得少于5年;使用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養殖證的有效期限,應當不高于承包合同期限,在承包期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