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文號:2002年8月23日農業部令第19號發布
政策解讀:
1.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哪些資料?
答: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制造海洋捕撈漁船。
①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除提供第(1)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1)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申請制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1)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制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1)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①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③ 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④ 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2)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2)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2)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原漁業捕撈許可證貼附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證明原件,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3)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①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③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④ 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更新改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3)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更新改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3)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3)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
(4)進口海洋捕撈漁船。
①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③ 進口理由;
④ 《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進口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4)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進口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4)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購置并制造、購置并更新改造、進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申請人應當同時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6)補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①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③ 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
2.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哪些資料?
答:(1)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①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②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③ 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④ 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⑤ 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2)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① 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② 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③ 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志。
(3)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① 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
② 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③ 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4)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① 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② 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③ 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