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文號:2001年8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1989年12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政策解讀:
1.漁船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方可航行和作業?
答:(1)取得國籍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具有漁船檢驗證書、航行簽證簿、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300千瓦以上的漁船還須持有油類記錄簿。
?。?)按照規定配備合格船員。職務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等級和職務的船員證書。不足150千瓦漁船的船員應當具有專業基礎訓練證書,150千瓦以上漁船的船員應當具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縱、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4項專業訓練證書。
?。?)按照規定清晰刷寫船名號、船籍港和懸掛船名號牌。
?。?)漁業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信、助航、號燈、號型、聲號、旗號等設備,并按規定設置和存放。60馬力以上漁業船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59馬力以下漁業船舶按《山東省小型漁船安全生產守則》的規定配備。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漁船遇險時應如何求救?
答:漁船遇險時應當立即發出求救信號,并將出事時間、地點、氣象、海況、受損情況、救助要求、聯系方式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事機構、當地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報告,并保持與上述機構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