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文號: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
政策解讀:
1.土地二輪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塊能否進行確權登記?
答:對土地二輪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塊,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能否進行確權登記。二輪延包時,村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員留給自己的未簽訂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塊不能登記為該戶的家庭承包地,應作為集體機動地處理。
2.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國家征用的如何確權登記?
答:承包地全部被國家征用的應進行注銷登記,被國家部分征用的,應從承包土地地塊和面積中減除,并進行變更登記,未被征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
3.因發展集體公益事業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因發展集體公益事業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別進行注銷和變更登記,未被征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
4.對以前已經分戶經營的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頒證?
答:分戶經營被當事人認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戶后各戶對土地的承包現狀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以前分戶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解決爭議,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5.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應尊重“五保戶”的意愿,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頒證。集體不能強行收回“五保戶”的承包地作為集體機動地。
6.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確權登記頒證?
答: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要報經縣級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經縣級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審核后,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參照家庭承包經營方式予以登記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