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文號: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
政策解讀:
1.承包戶人口數量增加或減少了的,要求增減承包地怎么辦?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3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農戶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承包方,農戶家庭的戶主是土地承包的方的代表。農戶家庭的戶主代表家庭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承包關系后,每一個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員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不能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內,不能因為家庭土地承包戶中成員的增減變化(婚喪嫁娶、添丁增口等),影響家庭承包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定和承包土地的穩定。同樣,也不能因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員的增減變化而調整承包土地的數量。
(3)這是對農戶家庭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進行進一步確權登記頒證,不是也不能在農村進行集體土地的重新調整和分配。
2.公職人員、現役軍人、大學生等人員戶口已經從農村遷出,是否繼續列為承包家庭的成員?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經營戶中個別人員的變化不影響家庭承包土地的權益和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參加土地二輪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員,是否列為家庭成員由承包戶家庭決定。
3.家庭遷入城鎮居住但戶口仍在農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家庭遷入城鎮居住但戶口仍在農村的仍然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戶,應當如實進行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
4.在城鎮落戶的家庭如何對農村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013年《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中發〔2013〕1號文件精神深入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意見》(魯發〔2013〕1號)文件明確提出,農村居民轉入城鎮戶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不變。農戶家庭雖然已遷入城鎮落戶居住,但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5.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地如何處理?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提出將農民“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擴大到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規定:“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愿。”因此,從國辦發〔2011〕9號文件下發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對其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應當尊重承包方的意愿。如在工作中遇到復雜的問題,可由村民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