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青島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
文號:青政辦發〔2010〕39號
政策解讀:
1.農村公共供水的原則和目標是什么?
答:農村公共供水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安全衛生和節約用水的原則,統籌水資源,實行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2.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發展農村公共供水事業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保障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長效運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市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農業、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村公共供水管理相關工作。
3.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答: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農村公共供水發展目標、水源地建設、供水工程規劃與項目建設目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4.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如何籌資建設?
答: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資、群眾自籌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農村公共供水事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內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下,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統一施工建設。
5.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如何確定所有權?
答: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1)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2)由集體籌資籌勞為主、政府依法予以補助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3)由個人、企業投資為主、政府依法予以補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第一項規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拍賣、租賃或者轉讓等形式進行產權改革,所得收入應當用于當地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
6.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什么職責?
答:(1)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2)供水單位應當優先保證農村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及其他用水。
(3)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轉,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確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供水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4)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水質管理,搞好水源保護、供水水質處理和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水質監測檔案,保證供水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水源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5)供水單位應當針對發生地震災害、洪澇干旱、低溫雨雪災害、突發水質污染、供水設施意外損壞和水源的人為破壞等緊急狀況,制定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應急管理制度,并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農村公共供水水價如何確定?
答:(1)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實行政府定價,由供水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2)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聯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3)單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水用水雙方在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
(4)跨區、市行政區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8.哪些活動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開展?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從事下列活動:
(1)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2)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或垃圾站。
(3)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4)興建對供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程項目。
(5)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6)使用持久性或劇毒性農藥。
(7)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