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青島市小型農田水利管理辦法》
文號:2011年11月1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
政策解讀:
1.《青島市小型農田水利管理辦法》什么時間開始施行?
答:《青島市小型農田水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1年10月20日經青島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小型農田水利包括哪些水利工程及設施?
答:《管理辦法》所稱小型農田水利包括下列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
(1)塘壩(容積小于10萬立方米)、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大口井、灌溉機電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小型灌區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及其建筑物等;
(4)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
(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積小于500立方米)。
3.小型農田水利規劃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小型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按照擴大灌溉面積、提高灌溉質量的總體目標,以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的配套改造為主,新建其他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
4.市、區人民政府在小型農田水利管理中主要承擔哪些職責?
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小型農田水利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安排項目,集中連片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區域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采取措施扶持邊遠山丘地區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大財政投入,采取“以獎代補”、吸引社會資金等方式,引導村民籌資投勞,建立多主體、多渠道投資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和維護投入機制。
5.《管理辦法》對村民籌資投勞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是如何規定的?
答: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和維護需要村民籌資投勞的事項,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籌資投勞方案,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在提交討論前,應當在項目直接受益范圍內征求意見。村民應當按照村組集體的決定出資投勞參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維護活動。
6.《管理辦法》規定“財政補助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答: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項目的計劃安排、建設管理、考核驗收、督促落實工程建設后的維護管理措施等,配合財政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計劃下達、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7.《管理辦法》對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接受社會監督是怎樣規定的?
答:《管理辦法》規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內容、規模、施工單位等相關情況在項目所在村或者鎮進行公示;項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受益村民有權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8.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管護應堅持什么原則?
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管理的原則;負責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維護管理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落實維護管理責任,保障工程及設施的防洪、排灌功能。
9.對利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收取水費、承包費等費用是如何規定的?
答:利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收取水費,應當遵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的運行和維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10.對占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并造成損失的,應采取怎樣的措施?
答: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11.《管理辦法》第22條明確禁止的危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的行為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1)堆放妨礙輸水、蓄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
(2)設置妨礙輸水、蓄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3)侵占、損毀水利工程及設施;
(4)危害工程及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12.違反《管理辦法》第22條明確禁止4個方面危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的行為有哪些處罰措施?
答:違反本辦法第22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13.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和處罰措施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調整、修改小型農田水利規劃或者違反小型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實施工程建設的;
(2)侵占、挪用、截留小型農田水利資金的;
(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