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
文號:民委(政)字〔1990〕217號
政策解讀:
居民如何更改民族成分?
答:(1)辦理依據:
① 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分確定。
② 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的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③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分在18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18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分。
④ 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分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分。
(2)辦理條件:
① 20周歲以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漢族公民。
② 婚生父母一方是少數民族。
③ 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分的不再變更為其他民族成分。
(3)申請材料:
①未滿18周歲。
A.父母提出并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
B.戶籍簿原件;
C.本人及少數民族父親或母親的戶籍簿復印件、戶籍簿索引頁復印件;
D.戶籍簿不能證明本人與少數民族父親或母親關系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
② 年滿18周歲,20周歲以下。
A.本人申請;
B.戶籍簿原件;
C.本人及少數民族父親或母親的戶籍簿復印件、戶籍簿索引頁復印件;
D.戶籍簿不能證明本人與少數民族父母關系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
(4)辦理程序:
提出申請——受理——審核——發放更改民族成分證明。
(5)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