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通知》
文號:青住金發〔2012〕4號
政策解讀:
1. 職工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投訴舉報單位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答:單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職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投訴舉報:
(1)現場投訴,職工可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單位所在轄區的管理處行政執法業務窗口進行投訴舉報;
(2)電話投訴,職工可撥打青島市住房公積金客戶服務熱線12329進行投訴舉報;
(3)網上投訴,職工可登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門戶網站,進行網上投訴舉報。
2. 職工投訴單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時,應攜帶哪些材料?
答:職工投訴時,應攜帶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身份證明:投訴職工的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或職工養老保險繳存信息清單、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材料,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等。投訴職工與被投訴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還應提供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對仲裁不服提起訴訟的,還應提供一審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提起上訴的,還應提供二審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工資收入證明:工資憑條、工資卡(折)明細、工資發放清冊、勞動部門或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等工資收入證明材料。
3. 單位不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單位未為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住房公積金能否以工資形式直接發放給職工?
答:不能。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因此,單位不能將住房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放給職工,應依法按時、足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6. 職工試用期期間,單位必須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答:是的,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和職工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由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7. 如果職工不愿意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還必須為職工辦理繳存手續嗎?
答:是的,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納入住房公積金強制繳存范圍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法定義務,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8. 住房補貼或住房補助能否代替住房公積金?
答:不能,住房公積金是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保障在職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實行專戶管理,一般按照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確定繳存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單位向職工發放了住房補貼或住房補助,亦不能免除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9..單位和職工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不繳住房公積金嗎?
答: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法定義務。即使單位和職工通過寫入勞動合同或以其他形式作出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有關約定,但因與法律、法規相違背,所以并不能免除單位和職工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10.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調查工作中,單位及職工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到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時,應向單位有關人員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說明調查事項和依據。單位及職工應當配合調查,提供與調查有關的真實材料和信息。知曉有關情況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