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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文號:國家質檢總局133號令
政策解讀:
1.檢驗機構到某單位抽查非食品樣品,是否應該向某單位支付所抽樣品費用?
答: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2.監督抽查過程中,如果拒絕監督抽查會有什么后果?
答: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企業無證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6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6條規定: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