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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范輸入病例引起的疫情暴發和流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疫區來青人員是指從有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來青的人員。
二、疫區來青人員到達前,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接待單位(含賓館、飯店、旅行社等),應當將來青人員的具體時間、所乘交通工具、途經國家或地區等相關信息報告居住地的社區居(村)委會或相關部門。各接報單位及時將疫區來青人員情況按照屬地化管理要求上報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三、疫區來青人員到達后,應當按照青島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 “健康提示”的要求,主動居家或在居住所醫學觀察,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個人防護。
四、被確診為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疫區來青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隔離治療和排查工作。
五、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引起甲型H1N1流感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六、本通告確定的健康監測管理措施將根據國家甲型H1N1流感防控政策適時調整。
青島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