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通告(第3號)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 : 2004-02-12
來源 : 青島日報記者
為切實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預防與控制工作,根據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和全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從事禽用生物制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研發、生產禽流感疫苗。
二、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實行統一定購,以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為主渠道逐級供應。大型禽類養殖企業可以自購、自用,但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備案,并不得對社會銷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經營或銷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
三、從事禽類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在實施禽流感免疫時,必須使用國家指定生產廠家生產的具有正式批準文號和防偽標識的疫苗產品,其他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四、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迅速對禽用疫苗生產、經營、銷售等環節進行清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疫苗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疫苗的,依法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