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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確保禽類的免疫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就加強禽流感疫苗的監督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未經農業部正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研發、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特別是禽流感疫苗。對擅自研制、生產的,依法從嚴查處。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實行統一定購,由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逐級供應,不得擅自對社會銷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私自經營。
三、飼養場(戶)必須使用國家定點廠家的疫苗產品,并有國家正式批準文號和防偽標識。非國家定點廠家的疫苗產品一律不得使用。
四、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對禽用疫苗生產、經營、使用環節依法進行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疫苗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