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村級組織管理規定》等六項制度的通知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 : 20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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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五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村級組織管理規定》、《青島市村級干部管理規定》、《青島市村級事務公開辦法》、《青島市村級民主決策辦法》、《青島市村級民主監督辦法》、《青島市村級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規定》六項制度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政權的民主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健全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關系農村的發展穩定與長治久安,責任重大、意義深遠。全市各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不斷探索新歷史條件下加強村級民主制度化建設的新路子、新辦法、新機制,認真總結基層調研和群眾創造的新鮮經驗,并結合實際加以推廣,推動村級民主制度化建設不斷向前發展。


      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8月4日

     

    青島市村級組織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村級組織規范化管理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村級組織包括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群團組織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所轄建制村。
      第二章 村黨組織的管理
      第四條 村黨組織的性質和地位。
      村黨組織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村黨組織與村級其他組織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村黨組織領導村民委員會,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群團組織,支持和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村黨組織的設置與產生。
      (一)村黨組織的設置。本著有利于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利于密切黨同群眾的聯系,有利于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原則,結合村實際情況確定。黨員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成立黨委;黨員人數50—100名的,可成立黨總支部;正式黨員人數3—50名的,可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可與臨近村、企業等單位聯合建立黨組織。
      (二)村黨組織成員職數。原則上,村黨委成員最多設7職,村黨總支成員最多設5職,村黨支部成員設3職。
      (三)村黨組織委員會的產生。村黨組織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換屆時,必須實行“兩推一選”的方法。屆中調整村黨組織班子,一般應當實行“兩推一選”的方法,特殊情況可由上級黨組織直接任命黨組織負責人。有條件的村可在群眾推薦的基礎上由黨員直選村黨組織書記。
      第六條 村黨組織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決議。2、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3、領導村民委員會和共青團、婦代會等村級組織,支持和保障這些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4、搞好自身建設,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5、加強對村干部和其他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6、搞好本村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七條 村黨組織民主管理制度。
      (一)黨員大會制度。1、決定村黨組織重大事項,須召開黨員大會民主討論決定。黨員大會研究決定問題,以全體黨員半數以上參加為有效,全體黨員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2、黨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村黨組織書記主持,在組織召開黨員大會時,必須提前兩天將會議議題或內容告知與會黨員。
      (二)黨員議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需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黨員大會醞釀討論,經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再按程序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三)村黨組織班子向黨員大會報告工作制度。村黨組織班子每半年向黨員大會報告一次工作,內容包括村黨組織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村務重大事項的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以及其他黨員應當知曉的事項。
      (四)民主評議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制度。每年底由黨員對村黨組織班子成員進行評議。民主評議由鎮(街道)黨(工)委主持,村全體黨員參加。黨組織班子成員向全體黨員述職后,由黨員對其工作、思想、作風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由鎮(街道)黨(工)委向村黨組織班子和成員反饋,并由鎮(街道)黨(工)委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八條 村黨組織印章管理制度。村黨組織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印章由黨組織集體研究指定一名成員保管。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保管人不能同為一人,村黨組織書記不準直接保管印章。
      第九條 村黨組織班子成員違反本章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管理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村民委員會是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置與產生。(一)村民委員會的設置。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數量,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二)村民委員會成員職數。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其具體職數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根據實際情況討論決定。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為3人;2000~4000人的,一般為5人;4000人以上的,一般不超過7人。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三)村民委員會的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選民依法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區(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職責。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村民意見、要求和建議。
      2、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
      3、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合法權益。
      4、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5、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民委員會向村黨組織報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向村黨組織報告一次工作,內容包括履行職責情況及有關工作落實、進展、完成情況,重大事項隨時報告。
      (二)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每年向村民會議報告一次工作,年底向村民會議述職,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報告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聽取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意見。
      (三)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責任制。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任期目標,并向村民會議公開。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就踐諾情況和目標落實情況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監督。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村委會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組織、村委會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村民委員會主任不準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貸款、“機動地”對外發包以及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討論同意并按程序報批后,由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方可使用。對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視情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章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予以罷免。
      第四章 村群團組織的管理
      第十六條 村群團組織的性質和地位。
      (一)村團組織的性質和地位。村團組織是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群眾組織,是黨組織聯系青年的橋梁和紐帶,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接受上級團組織的業務指導。
      (二)村婦女組織的性質和地位。村婦代會是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婦女組織,是黨組織聯系農村婦女的橋梁和紐帶,是婦女聯合會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接受上級婦聯的領導。
      第十七條 村群團組織的設置與產生。
      (一)村群團組織的設置。1、村團組織的設置。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有關規定,凡有團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建立團的基層組織,其設置一般與村黨組織設置對應。2、村婦女組織的設置。村莊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村婦代會、村婦聯或其他形式的婦女組織。
      (二)村群團組織領導班子的產生。1、村團組織領導班子的產生。村團組織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與本村黨組織委員會同步換屆。村團組織書記原則上由年輕的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成員擔任。2、村婦女組織領導班子的產生。村婦女組織由村年滿18周歲的婦女民主選舉若干代表組成,代表人數根據建制村的規模和婦女人數而定。代表推選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每屆任期3年,與本村黨組織委員會同步換屆。
      (三)村群團組織的職責。1、村團組織的職責。組織團員和青年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科學文化知識;宣傳、執行黨和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充分發揮團員的模范作用,為三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教育團員和青年繼承黨的優良傳統,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向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了解反映團員與青年的思想,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教育和管理團員,健全團的組織生活,做好經常性團員發展工作;發現和培養青年中的優秀人才,推薦優秀團員為黨員發展對象。2、村婦女組織職責。宣傳、貫徹黨和政府在農村的方針政策;組織農村婦女參加各種活動,提高農村婦女科技致富能力,幫助婦女增收致富;代表和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代表婦女參與村務決策;宣傳、普及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抵制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宣傳優生、優育、優教,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協助黨組織做好培養、推薦婦女入黨積極分子和農村后備女干部工作;建立婦女兒童活動陣地和科技示范基地,為農村婦女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八條 村群團組織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群團組織向村黨組織報告工作制度。村群團組織每月就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及有關工作落實、進展和完成情況向村黨組織報告一次工作,接受村黨組織的領導。重大事項隨時報告。
      (二)村團組織向團員大會報告工作制度。村團組織每年向團員大會報告一次工作,內容包括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和各項工作的進展完成情況。
      (三)村婦女組織向婦女大會報告工作制度。村婦女組織每年向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工作,內容包括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和各項工作的進展完成情況。
      (四)民主評議制度。每年底由團員和婦女分別對村群團組織負責人進行一次評議。民主評議由村黨組織主持,分別由村全體團員和婦女參加。村團組織、婦女組織負責人分別向全體團員、婦女述職,由團員、婦女分別對村團組織、婦女組織負責人的工作、思想、作風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由村黨組織向群團組織負責人反饋,并與考核獎懲掛鉤。
      第十九條 村群團組織負責人違反本章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村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共青團青島市委、青島市婦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村級干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村級干部規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機和活力的村級用人機制,保證黨在農村基層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村級干部,主要指村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所轄建制村。
      第二章 選舉任用
      第四條 基本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選舉原則。
      第五條 主要標準。
      (一)政治素質高,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強,懂經營,善管理,能夠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風正,求真務實,開拓進取,艱苦奮斗,真心實意為群眾服務。
      (四)群眾威信高,為人正派,處事公道,廉潔自律。
      第六條 基本條件。
      (一)村干部任職年齡一般應在5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下同)新任職年齡一般應在45周歲以下。
      (二)村干部應達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職的村主要干部一般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門以上農村實用技術。
      (三)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中一般應有女干部和35歲以下的年輕干部。
      第七條 選拔渠道和范圍。村干部的選拔應堅持依法公正、群眾公認的原則,采取內選、外引、下派、公開選拔等多種方式,注重從科技示范戶、專業戶、企業骨干、復退軍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回村大中專畢業生中選拔。對確實沒有合適黨組織書記人選的,可從鎮(街道)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村中選派,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職業界限,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選拔。
      第八條 村黨組織班子成員選拔方式。
      (一)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換屆,必須采取“兩推一選”的方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宣傳發動。鎮(街道)召開黨(工)委會議,研究制定“兩推一選”工作實施方案;召開村黨組織書記會議,部署安排村黨組織班子換屆選舉工作;召開村黨組織委員會、全體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以及通過發公開信、廣播宣傳、村務公開欄公示等形式,宣傳實行“兩推一選”、公開選拔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目的意義、指導思想、條件標準和方法步驟。
      2、公開報名和資格審查。公開報名采取黨員個人自薦形式進行,報名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鎮(街道)成立資格審查小組,報名結束后,按照選拔條件標準,嚴格資格審查。公開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及時向黨員和群眾公布。
      3、民主推薦。由鎮(街道)黨(工)委派人主持。通過村務公開欄向黨員、群眾介紹公開報名人選的有關情況以及全村黨員基本情況;黨員、群眾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新一屆村黨組織委員會候選人初步人選。民主推薦原則上戶代表不少于村民總戶數的80%。全體黨員、現任村民委員會委員、村民代表、鎮級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聽證會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民議事會成員應當參加推薦。投票結束后,對黨員、群眾的推薦票分別統計,推薦結果上報鎮(街道)。黨委根據民主推薦情況確定新一屆村黨組織委員會初步人選。
      4、組織考察。鎮(街道)黨(工)委成立考察組,負責考察新一屆村黨組織委員會候選人初步人選。內容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現實表現和群眾基礎等。村“兩委”成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村民小組長、民主聽證會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民議事會成員、離退職村干部,都應列入談話范圍。考察對象不在本村工作的,應到其工作單位進行考察。
      5、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考察結束后,鎮(街道)黨(工)委根據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情況,按照德才兼備、好中選優、“兩委”交叉兼職等原則,集體研究提出新一屆村黨組織委員會候選人預備人選。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20%。
      6、選舉任用。上屆村黨組織委員會主持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不設委員會的黨組織選舉由上屆黨組織書記主持。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通過召開黨員大會,組織黨員醞釀討論候選人預備人選,確定新一屆村黨組織委員會候選人。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選舉產生新一屆村黨組織委員會。村黨組織書記由村黨組織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鎮(街道)黨(工)委審批。村黨組織委員會產生后必須于兩日內選舉村黨組織書記。
      (二)屆中調整村黨組織班子,一般應實行“兩推一選”,特殊情況也可由鎮(街道)任命村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有條件的村可以在群眾推薦的基礎上由黨員公推直選村黨組織書記。
      (三)違背上述規定的,由區(市)、鎮(街道)負責糾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選舉方式。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選民按照《青島市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施細則》依法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條 村級干部編制化制度。
      按照“交叉任職、精簡高效、職數匹配、效率兼顧”原則,因事設崗,以崗定編,按編用人,合理設置農村干部職數。
      (一)定編制。各鎮(街道)根據村莊規模、工作強度、經濟狀況等因素,堅持交叉任職、減員增效原則,研究核定村干部編制。提倡村黨組織書記通過合法選舉兼任村民委員會主任;提倡村黨組織委員通過合法選舉擔任村民委員會委員。每個鎮的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一人兼”比例原則上應達到80%,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交叉任職比例原則上應達到70%。因特殊需要擬增編、減編的村,村“兩委”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經鎮(街道)黨(工)委研究批復。原則上,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兩委”成員一般不超過4人;2000—4000人的村一般不超過6人;4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過8人。
      (二)定崗位。村莊按照鎮(街道)核定的編制,在召開“兩委”聯席會議、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村莊實際,研究確定崗位設置(含兼職)及崗位補貼的初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提出請示,上報鎮(街道)審批。
      (三)定職責。各鎮(街道)根據有關規定,確定農村干部崗位工作職責。村“兩委”按照農村干部崗位工作職責和“一人多職、一人多崗”的要求,明確崗位職責。
      (四)定人員。村“兩委”成員實行任期制,屆滿換屆。換屆結束后,鎮(街道)統一建立村級干部檔案。
      第十一條 實行村“兩委”主要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村“兩委”主要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有上述關系的一方不得在另一方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擔任村黨組織委員、村級集體經濟負責人、村會計、村文書。
      第十二條 建立后備人才制度。
      (一)數量和標準。每個村至少應有2名以上村級后備人才。后備人才主要標準可參照現職村干部標準,年齡一般應在35周歲以下,文化程度應在高中(中專)以上。
      (二)選拔和管理。村級后備人才應在全體黨員和廣大村民推薦的基礎上,經村黨組織成員集體研究決定后,確定初步名單,向全體村民公示通過后,報鎮(街道)審定。鎮(街道)建立村級后備人才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考察,及時調整充實。
      (三)培訓和鍛煉。村級后備人才的教育培訓應納入村干部的教育培訓總體計劃,定期舉辦村級后備人才培訓班,或有計劃地選送后備人才到中高等院校進修深造。經常給村級后備人才交任務、壓擔子,安排他們參與村莊管理工作。
      (四)后備人才使用。村干部出現缺額時,原則上應從優秀村級后備人才中選拔。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教育培訓原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分級負責、分層次培訓的原則,做好村級干部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職責。區(市)負責培訓村“兩委”主要干部;鎮(街道)負責培訓村“兩委”委員;村黨組織負責組織村干部的經常性學習教育。
      第十五條 教育培訓內容。根據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的需要,把政治理論培訓與技能培訓結合起來,把執政能力建設與依法辦事結合起來,強化黨在農村基層的各項政策法規、村級干部工作方式方法、農業科技知識、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六條 教育培訓方式。
      (一)崗前培訓。對新任村干部,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對新一屆村“兩委”班子成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應在換屆選舉結束后3個月內完成。特殊情況未參加崗前培訓的,必須補課。崗前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天。
      (二)定期輪訓。村干部每年輪訓一次,每次輪訓時間不少于3天。
      (三)實踐鍛煉。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村級干部到鎮(街道)或區(市)屬部門掛職鍛煉。
      (四)學歷培訓。支持農村干部參加學歷培訓,或到大中專院校參加中長期學習。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責任制。
      (一)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確定。根據鎮(街道)的工作安排,結合本村實際,圍繞發揮“兩委”作用,經“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研究,提出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任期目標在改選換屆后提出,年度目標在每年年初提出。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分別經黨員大會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街道)批準。
      (二)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分解。任期目標經鎮(街道)批準后,村“兩委”應當分解各自目標,并分別確定個人工作目標。
      (三)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責任落實。村黨組織負責與村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簽訂目標責任書。村“兩委”成員按照責任要求,抓好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的落實。
      (四)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考核。村黨組織負責制定考核的方法、標準,定期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年度目標和分解后的季度、月度目標,及日常性、臨時性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檢查結果與爭先創優、民主評議村“兩委”干部相結合。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公布,表彰先進,教育落后,處理不合格者。
      第十八條 干部述職與民主評議制度。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每半年分別向黨員大會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每年分別向黨員大會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述職一次。黨員和村民代表每年民主評議村“兩委”干部一次。具體程序為:
      (一)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兩委”班子成員分別寫出班子工作總結和個人述職報告。
      (二)鎮(街道)考評小組主持召開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村辦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參加的會議,分別聽取“兩委”班子及成員述職。
      (三)與會人員當場無記名填寫村“兩委”班子和村干部民主評議表,民主評議村干部的工作、思想、作風情況。
      (四)考評小組匯總民主評議情況,報鎮(街道)審閱后,向村“兩委”班子和成員反饋。民主評議中,對“不滿意”票超過三分之一的班子主要干部和“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班子成員予以誡勉;班子成員“不稱職”票超過60%的,是黨組織成員的應當責令辭職;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勸其辭職。
      第十九條 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鎮(街道)有關部門對村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干部離任審計。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經濟問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干部離任檔案移交。
      鎮(街道)檔案部門負責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離任檔案移交,對拒絕移交或無故拖延移交的,給予批評教育;逾期拒不移交,涂改、損毀、丟失檔案的,對責任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村干部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堅持群眾路線,為群眾辦實事,維護集體和群眾利益情況;引導和帶領群眾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積極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情況;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情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民主,加強團結,實行集體領導情況;艱苦奮斗,廉潔自律情況。
      (二)考核方法。村干部考核一般在年底進行,并結合村級換屆對村干部進行屆末考核。在綜合崗位目標考核和民主評議結果的基礎上,由鎮(街道)評定村干部的工作。
      (三)考核結果運用。考核評定等次作為獎懲使用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與村干部的報酬、獎懲、任用直接掛鉤。
      第二十二條 村干部誡勉制度。
      (一)誡勉條件。村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為期三個月的誡勉:1、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有關政策不力,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2、對本職工作態度消極,任務完成較差的。3、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屬于本人分管、能夠解決而久拖不決,造成群眾集體上訪的。4、在班子中鬧不團結,影響村莊工作正常開展的。5、不能嚴格要求自己,或作風簡單粗暴,造成惡劣影響,或以權謀私的。
      (二)誡勉程序。誡勉對象由鎮(街道)根據調查結果,按照誡勉條件規定,集體研究決定。誡勉對象確定后,鎮(街道)指派專人進行談話,并向誡勉對象和所在村黨組織送達誡勉通知書。村黨組織接到誡勉通知書后,應當在村“兩委”會議上予以通報,誡勉對象應當在5日內寫出整改計劃,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報鎮(街道)。
      (三)誡勉處理意見。誡勉期滿后,鎮(街道)對誡勉對象進行考察。經考察,問題已經改正的,解除誡勉。問題未改正的,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責令辭職;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勸其辭職。受誡勉的干部,誡勉期間扣發30%補貼,年內取消評選先進資格。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有關處分,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報酬待遇。
      (一)結構工資制度。對享受固定補貼的村干部實行結構工資制。1、結構工資原則上由三部分組成: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績效工資。基礎工資可參照村莊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村莊人口數量或村莊大小等條件確定;職務工資可從實際出發,按照村干部履行的職責確定;績效工資可根據年度工作責任目標和考核結果確定。2、結構工資具體數額由鎮(街道)每年根據各行政村情況劃分檔次,提出指導性意見,由各村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3、有條件的地方可統籌村干部工資。
      (二)固定補貼人數。每村享受固定補貼的人數原則控制在2—4人,規模較大、經濟發展比較好的村可適當增加名額。各村根據人口數量、地域分布、經濟發展情況,提出固定補貼人數,經鎮(街道)研究同意后,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誤工補貼額度。對參加臨時性工作的村干部,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根據其工作天數、工作強度、工作效果等情況,擬定補貼額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發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村級事務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保障農民群眾在村級事務中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加強基層組織和民主政治建設,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所轄建制村。
      第三條 本辦法由鎮(街道)指導村“兩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凡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按規定向全體村民公開。
      第五條 村務公開的內容分為公共事務類、財務收支類、經濟發展類、公益事業類。(一)公共事務類。涉及農民群眾利益的各項方針政策、計劃生育政策,救災、扶貧、助殘等款物的接收和發放情況,低保申報、五保戶供養情況,宅基地使用等情況。(二)財務收支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工資、誤工補貼、村財務收支、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情況。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必須予以公開。(三)經濟發展類。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和種糧直接補貼、農戶購機補貼,以及國家其它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資金使用情況;村集體資產股份化改制和處置情況;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等。(四)公益事業類。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集體公益事業,以及失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情況。
      第六條 根據形勢發展和群眾要求,及時調整和充實公開內容。
      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形式
      第七條 村務公開形式應堅持“實用、有效”原則,以固定的村務公開欄為主,同時可以通過“公開日”、會議、民主聽證會、“明白紙”、廣播等形式進行公開,有條件的可通過電視、網絡等形式公開。
      第八條 村務公開欄應設在村民居住相對集中、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不準設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院內。公開欄的位置、規格、防護設施和欄目以鎮(街道)為單位統一,應具備防雨防風條件,便于經常更換。
      第四章 村務公開的時間
      第九條 以區(市)為單位統一規范村務公開時間。財務收支每月公開一次;其他村務的辦理情況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如各項政策落實、補貼發放、村重點項目進展等,以及群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如“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等,必須及時公開。
      第十條 村務公開應當堅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開。辦理時限比較長(一年以上)的重大事項,應分階段公開。
      第十一條 村務公開的每項內容應在公開欄保留15天以上。
      第五章 村務公開的程序
      第十二條 提出方案。村務公開前,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實際,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
      第十三條 審查方案。村民委員會主任代表村“兩委”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提交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并加以說明;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兩委”報鎮(街道)村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查。
      第十四條 公布方案。村民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鎮(街道)村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查后的方案,在村務公開欄公布。
      第十五條 答疑整改。村務公開后,群眾有疑問、有要求的,村干部應當在3日內召開答辯會,現場予以解答。對群眾關心但尚未公開或通過答疑確有問題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并重新公開。
      第十六條 財務公開是村務公開的重點,公開程序按《青島市村級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實施。
      第六章 村務公開檔案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會議記錄簿、村民會議記錄簿、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簿、村民理財小組記錄簿、村務公開記錄簿,供村民查詢。
      第十八條 村檔案人員負責村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重點建立健全財務、土地承包和各類承包合同,農村經濟分配、村莊建設規劃和宅基地審批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公開的檔案。
      第十九條 村務公開后,有關文檔資料在村級存檔的同時應當報鎮(街道)存檔備案。村務公開檔案由村檔案人員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集中統一管理。已滿保存年限的檔案,經區(市)以上主管機關批準方可銷毀。
      第二十條 村級檔案按檔案部門的有關要求妥善保存。一般事項檔案保存期限為村民委員會任期兩屆以上的時間,財務和重大事項檔案應長期保存。已滿保存年限的檔案,經區(市)以上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 村內保存的村務公開檔案,村民要求查詢的,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后應給予查詢,但查詢必須有3人以上同時在場進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毀壞檔案。未經區(市)以上機關批準,村務公開檔案不得帶離檔案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村級民主決策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實現黨的領導、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有機統一,實現村級組織治理和運行的科學規范,促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保障農民群眾在村級事務中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推動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所轄建制村。
      第三條 本辦法由鎮(街道)指導村“兩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村級民主決策的內容
      第四條 村級民主決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組成:1、村黨組織負責組織及領導整個民主決策活動。2、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表決村民委員會提交的方案。3、村民委員會負責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4、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決策過程特別是決策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凡與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由村民會議或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1、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及范圍調整;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推選村民主理財小組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確定村財會人員。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3、村年度財務預算和重大財務收支。4、村公益事業事項的決定、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5、村集體的土地承包、租賃和調整,集體經濟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招標以及有關資金的籌集。6、村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的拍賣、發包、租賃等。7、村莊規劃及調整。8、村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9、本村享受固定補貼、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10、宅基地使用方案。11、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12、舊村改造中由村民決定的事項及拆遷補償方案。13、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14、其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村級民主決策的形式
      第六條 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召開第一次村民會議時,履行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手續,提出并決定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范圍或事項。
      第七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采取無記名投票、舉手等形式表決。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應當由四分之三以上全體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聯系戶制度,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3日前將討論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及時征求所聯系戶的意見,并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九條 除法律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決定的事項外,經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可以采取向戶發放征求意見書的形式表決。
      征求意見書由村“兩委”擬定,內容主要包括議案的目的、依據、預算和實施辦法等。
      村民代表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發放征求意見書、統計票數,80%以上的戶同意為通過。
      第四章 村級民主決策的程序
      第十條 村級民主決策程序。
      1、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本村三分之一以上黨員聯名,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議案。
      2、受理議案。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開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進行論證。遇有重大或內容復雜的事項,應當報鎮(街道)審查備案。
      3、黨員討論。經研究擬定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的事項,應當做好可行性分析及相關預算,然后提交黨員大會醞釀討論,進一步修改完善。
      4、民主聽證。經村黨員大會討論通過需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的議案,由村“兩委”召開民主聽證會進一步論證。
      5、確定議題。召開村“兩委”聯席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擬制書面議題,明確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時間、地點、表決形式及議題的名稱、依據、預算、實施辦法等。
      6、村民表決。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表決議案。表決前,村民委員會應當說明議題。
      7、公布表決。村民委員會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公布(示)表決事項,并形成書面記錄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如多數村“兩委”成員或多數黨員對議案提出異議,由村黨組織再行調研,視情做出緩議或否決的處理。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有權更改或撤銷村民代表會議的不適當決議。在公示期內,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認為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有不當之處,建議召開村民會議重新討論表決的,村“兩委”應當及時研究并召開村民會議討論表決。
      第五章 村級民主決策的執行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決策的執行。決策執行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為依據。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辦法,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村民委員會執行決議前,應當根據決議制定相應工作方案,并按照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責任分工確定具體負責人員。對專業性較強的村級事務,村民委員會可委托專業性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執行決議過程中,應當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向村民公開。出現特殊情況或執行困難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原決議進行研究,提出修正意見,并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需對決議進行重大調整時,按照程序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完成決議事項后,應當將決議實施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并將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村民對公布內容提出質疑的,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 除發生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應依法執行,確因重大變故需更改的,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章 村級民主決策檔案
      第十八條 村檔案人員負責村級民主決策檔案的整理和管理,重點建立健全黨員大會記錄、村民會議記錄、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村“兩委”聯席會議記錄、民主聽證會議記錄等檔案。
      第十九條 村級重大事務的民主決策要報鎮(街道)備案。
      第二十條 村級民主決策的檔案由村檔案人員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集中統一管理。一般事項檔案保存期限為村民委員會任期兩屆以上的時間,財務和重大事項檔案應長期保存。已滿保存年限的檔案,經區(市)以上主管機關批準后可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 村內保存的民主決策檔案,村民要求查詢的,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后應給予查詢,但查詢必須有3人以上同時在場進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毀壞檔案。未經區(市)以上機關批準,民主決策檔案不得帶離檔案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村級民主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村級民主監督,規范村級民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制度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所轄建制村。
      第二章 村級民主監督的內容
      第三條 村級民主監督主要包括:民主決策監督、村務公開監督和民主理財監督等。
      (一)民主決策內容的監督。1、決策事項按規定程序進行。2、決策過程做到公開透明,充分反映民意。3、所做決策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4、決策事項嚴格按決議執行。5、及時研究解決決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6、其他決策過程和實施過程中需要監督的事項。
      (二)村務公開內容的監督。1、公開內容全面、真實。2、公開時間及時。3、公開的形式實用、有效,便于群眾接受。4、公開程序規范。5、公開事項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6、及時答復并整改公開中存在的問題。
      (三)民主理財內容的監督。1、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執行有關規章制度。2、按民主理財制度規定,開展理財活動。3、及時糾正理財中發現的問題。4、對群眾提出的財務問題及時給予解答并整改。5、財務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村級民主監督的形式
      第四條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是村級民主監督的最高機構。村級民主監督一般采取民主聽證、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等形式。
      第五條 民主聽證的監督方式。民主聽證主要監督村級民主決策情況。民主聽證在鎮(街道)的領導下,由村“兩委”負責組織實施。
      (一)聽證人員。參加民主聽證的人員一般應包括: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鎮(街道)機關包村干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有較高群眾威信、熱心村莊事務的其他人員。
      (二)聽證程序。
      1、黨員大會討論通過擬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的事項,根據其專業性、政策性、法律性和技術性等特點,由村“兩委”決定是否予以聽證。
      2、村“兩委”研究制定聽證方案,確定參加聽證的人員范圍。
      3、將擬聽證的事項提前3天通知所有聽證人員,組織聽證人員討論聽證事項的合理性、可行性。
      4、召開聽證會,由村黨組織書記代表村“兩委”就聽證事項向聽證人員作出解釋說明。
      5、村“兩委”收集、整理聽證人員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決策方案。
      6、將聽證后的決策事項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第六條 村務公開的監督方式。村務公開主要監督村莊事務管理。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村務公開的組織實施,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
      (一)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一般3-7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其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知識的成員。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能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組長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推選產生,負責組織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按規定開展監督活動。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一般任期三年(與同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期滿后推選產生新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
      (二)監督程序。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及群眾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1、村務公開前,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代表村民委員會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提交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內容,并進行說明。2、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討論、審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的公開方案,并對公開內容加以補充、完善。3、村務公開內容在公開欄張貼后,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應當深入群眾,聽取和收集群眾對村務公開情況的意見和建議。4、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收集、整理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并及時調查,對公開內容遺漏或不真實的,督促村民委員會重新公布(或直接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詢問,并于10日內予以解釋和答復)。5、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將村“兩委”對群眾反映村務公開問題的答復意見及時反饋給群眾,并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第七條 民主理財的監督方式。
      民主理財主要監督村莊財務管理情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民主理財工作,民主監督村集體財務活動。
      (一)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產生。民主理財小組一般由3-5人組成,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原則上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理財能力,思想端正、作風正派、群眾信賴。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推選產生,負責組織理財小組成員按規定開展理財活動。
      民主理財小組一般任期三年(與同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期滿后推選產生新的民主理財小組。
      (二)民主理財程序。
      1、定期舉行理財活動。在區(市)統一規定的民主理財日,村黨組織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代表村“兩委”向民主理財小組通報并提請審核本月的財務情況。
      2、民主理財小組審核本月的集體財務收支情況,主要審查票據收入來源是否正當,開支用途是否合理,手續是否齊全,并做好理財記錄。審核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不準以個人意見或少數人的意見阻止、干擾民主理財活動。
      3、審核同意后,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民主理財小組有權要求村“兩委”和經辦人作出解釋并提出整改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開支有否決權。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八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村“兩委”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九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對村“兩委”干部出現管理上的過錯行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并限期整改;對不及時整改,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職責履行不到位、監督不力,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除批評教育外,村“兩委”可提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予以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村級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級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維護村集體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農業部等五部委《關于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意見》和《青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所轄建制村。“村改居”的社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鎮(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各級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 村級集體資產是由其成員入股和長期勞動積累所形成的共有資產,屬于集體性質,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村級集體資產主要包括: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灘涂、水面和荒地等資源性資產。2、村集體投資形成的廠房、農業機械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設施。3、村集體接受資助或捐贈等形成的資產。4、村集體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無形資產。5、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五條 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挪用。村民委員會改社區居委會的,原村集體資產應當按資產股份量化到原有成員(具體辦法由各區市確定),確保其所有權不變;并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設賬,杜絕出現打亂村級界限、歸并或平調集體資產、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等現象。
      第六條 集體土地、廠房、設施、設備等發生產權轉移時,必須按照有關程序科學評估,按照市場原則定價;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和房屋、企業、設施、設備等出租(售)時,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經批準后實施;建設集體公益性項目、購置大型或大批設備,應當公開招標。
      第七條 穩步推進農村“三大合作”,探索發展集體經濟的新路子。
      1、大力發展以“村兩委+合作社”為主要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積極鼓勵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發揮其組織優勢和地域優勢,團結帶領農民,以農戶為基礎,以產業為依托,以富民為目的,大力發展專業經濟協會或合作社,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整合土地、技術、資金等各種資源,不斷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
      2、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積極開展經營服務,引導、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賃和聯營等方式流轉土地,不斷增加農民的資產性收入和村集體經營收入。
      3、穩步推進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集體經濟發展較快、經濟實力較強的村,應當穩步推進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可將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全體成員,建立相應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適應城市化進程和市場經濟要求的、充滿生機活力的集體經濟產權制度,促進經濟強村健康快速發展。
      第八條 強化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1、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或其他公開方式,按市場原則確定經營者。
      2、實行股份制經營的,應當按照穩健經營、確保收益的原則,建立并落實股權代表人制度。
      3、實行自主經營的,應當制定村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經營目標,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監督。
      4、土地及荒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方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5、資產經營方式不得改變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性質。
      6、有條件的村應積極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引導、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入股、租賃和聯營等方式流轉土地,不斷增加農民的資產性收入和村集體經營收入。
      第九條 村集體負債管理。
      1、村集體一般不準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和生產經營項目,確需借款的,必須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落實還款來源和還款時間,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方可借款。對未按規定程序越權舉債的,按“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處理。
      2、村集體不得為單位或個人擔保借款,任何村不得借款發放干部工資和管理費、辦公費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十條 明確責任。
      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準侵占、挪用、平調、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村集體資產,不準非法用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2、將發展集體經濟、不斷壯大集體積累、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作為評價村級干部工作的重要指標。對凈資產數額增長較快、資產管理質量較高的,給予表彰獎勵;對監管不力,造成村凈資產減少、不良債務增加、集體資產流失的,實施分級責任追究。
      3、壓價發包或者低價出租村集體資產的,由區(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對截留、挪用、貪污、平調、私分等非法侵占村集體資產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直接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由紀檢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財務委托代理服務。
      1、鎮(街道辦事處)依托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受托村級經濟活動的資金管理、財務預決算、收支審批、票據管理以及辦理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的賬務登記、報表編制、財務公開和檔案等具體工作。
      2、在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支配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與鎮(街道辦事處)簽訂“委托代理書”,將村財務事務委托鎮(街道辦事處)農村財會代理服務中心進行代理服務。凡已委托鎮(街道辦事處)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辦理本村財務事項的,村不再設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可設一名報賬員,負責日常報賬業務。
      3、村報賬員將手續完備的收入、支出憑證(有經辦人簽字、村“兩委”主要負責人簽字、民主理財小組蓋章)定期向鎮(街道辦事處)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報賬;收取的現金和結算票據等應當在兩日內交鎮(街道辦事處),及時處理有關賬務。
      4、積極推行“聯審制”,實行由鎮(街道辦事處)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定期到村,與村干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起進行“現場審計、現場理財、現場接賬”的服務模式。
      第十二條 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
      1、年初,村民委員會本著“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則,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計劃,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于1月底前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批。
      2、村民委員會編制村集體收入預算,應根據往年歷史資料和當年預計情況,摸清底子,逐項列明,做到不匿不漏;對支出的預算,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確保基本支出,不搞“赤字預算”。
      3、年末,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及時編制村民委員會決算,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提交村“兩委”全體成員討論并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通過后,張榜公布。
      第十三條 村級財務開支審批管理。
      1、村級經濟活動中,村民委員會負責按支出預算,提前作出用款計劃,報鎮(街道辦事處)審批后才能支出。村級開支的審批限額和審批權限,由區(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2、村財務支出實行聯簽制,即每筆支出應由經辦人簽字,主管會計審查簽字,報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共同審簽,并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方可入賬(或報賬)。
      3、建立審批時效制度。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在離任或年度財務結賬(決算)前,應當認真清理任期內發生的經濟收支事項并按程序及時入賬,并簽訂責任書。
      第十四條 村級收入管理。
      1、年初,村民委員會按照將本村的收入預算和各項經濟合同、承包合同整理歸類,制定村級收入明細制表,同時建立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等經濟合同管理臺賬,全面監控村級經濟收入來源。
      2、月末,村民委員會按照當月實際收入的入賬情況與其收入檔案進行核對,未入賬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3、年末,村民委員會逐一核實當年實現的收入以及增減情況,按有關程序通過后,張榜公布。
      4、實行委托代理的,由鎮(街道辦事處)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村報賬員具體負責。
      第十五條 未結算財務事項報告制度。1、未結算的財務收支事項,每月由直接責任人向民主理財小組報告,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議通過,填寫未結算事項報告單,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和鎮(街道辦事處)代理服務中心存檔,并填寫未結算事項報告登記簿。2、對審議未通過的支出事項,不予登記并由責任人自行處理;對當月發生的應報告事項故意隱瞞不報的,一律不予結算,由責任人個人承擔。3、因未結算財務事項被訴訟而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村級財務票據管理。
      1、村級各類票據應當明確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保管和使用過程中,誰遺失誰負責。
      2、村集體向農民收取“一事一議”和籌資籌勞資金時,必須使用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款收據;其他收款業務應當以區(市)為單位使用統一的收款收據;村集體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坐支。
      3、嚴格實行票據領購制度,鎮(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村級收款收據等票據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并定期檢查監督;使用完的票據存根由鎮(街道辦事處)核查后存檔保管。
      4、嚴格規范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憑證,不準白條頂支(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
      第十七條 村級財務檔案管理。
      1、村級財務檔案主要包括:農業承包合同,村集體與其他村、單位、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財務會計人員交接清單、合同檔案銷毀清單等。
      2、鎮(街道辦事處)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檔案室必須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鼠、防潮、防強光等設施,安排專人負責;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準,不準進入檔案室。
      3、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除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需查閱檔案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閱村級財務檔案的,應當經鎮(街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并按規定建立檔案借閱登記簿。
      4、村級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銷毀簿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領導批準,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派人監銷。
      第十八條 農村財務電算化管理。
      1、積極推行農村財務電算化,配備懂計算機和財會基礎知識以及硬件維護、軟件操作等技能的專業人員,全面實行財務會計電算化管理,規范村財務行為,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2、促進農村財務電算化網絡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財務電算化知識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章 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第十九條 實行村民主理財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2、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村集體財務活動實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村集體的財務收支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3、村民有權對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村民主理財小組稽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對群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村,區(市)、鎮(街道辦事處)及經管、審計等部門應當監督和幫助其搞好財務清理整頓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4、民主理財小組每月定期舉行理財活動。理財活動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不準以個人意見或少數人的意見阻止、干擾民主理財活動。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財的,村民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批準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實行村財務公開。
      1、按照農業部、監察部《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要求,村集體的所有財務活動都應當公開,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凡是村民普遍關心的經濟活動和財務事項,都應當及時、據實、逐項逐筆公布,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給予解答和限期解決。
      2、規范財務公開的形式和內容。財務公開應當做到:(1)統一公開時間,堅持每月公開一次。(2)統一公開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對集中、便于群眾觀看和長期保存的地方設立固定公開欄。(3)統一公開內容,按照全面、詳細、真實和紀實性的原則,公開財務計劃及執行情況、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管理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等,以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進行。(4)統一公開程序,公開榜由村“兩委”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名,報鎮(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審核后進行公開。(5)統一公開檔案,以區(市)為單位,統一財務公開活動記錄簿等。
      3、加強對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對于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的村,鎮(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應組織專人幫助其清理財務,并監督其進行財務公開。對拒不執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或搞假公開的有關責任人員,區(市)和鎮(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村財會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職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質好,熱愛財會工作。
      2、初任人選原則應具備中等財會專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3、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的財會人員,其他村干部可以從事財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錄用和聘任。
      村財會人員采用公開考試和組織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原則上從本村選用,也可跨村使用。其錄用和聘任按以下步驟進行:
      1、公開報名。發布招考公告,通過自薦和推薦方式,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參考人員。
      2、組織考察。由鎮(街道辦事處)組織人事和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對參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由區(市)組織人事和農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統一組織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考試。4、錄用聘任。村(居)民委員會聘任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聘任期限為3年。聘任的財會人員需報區(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培訓和考評。1、村財會人員應當積極參加有關培訓,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2、村財會人員在聘任期內,鎮(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搞好對農村財會人員的年度考核,并提出優秀、稱職或不稱職的考評意見,經所在村審議、公示后作為獎懲的主要依據。3、村財會人員聘任期滿,由鎮(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村“兩委”共同考評財會人員聘任期內的綜合表現,并提出解聘或續聘的考評意見。
      第二十四條 離職與免職。1、村財會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準隨意調換。離職時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街道辦事處)備案。2、村財會人員離職時應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和移交相關資料。3、村財會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離職或免職:(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2)在聘任期間,兩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3)聘任期滿,經考核不能續聘的。(4)身體原因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5)違反財經紀律給集體造成嚴重損失的。(6)其他原因應離職或免職的。
      第二十五條 工資待遇和獎懲。1、村會計的勞動報酬可參照村“兩委”主要干部的標準執行(由各區市確定),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籌統發。2、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工作成績突出的財會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規章制度、不負責任給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應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農業委員會、青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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