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政發〔2008〕58號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市政府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降低9項經營性收費標準,取消和停止收取3項經營性收費項目。現通告如下:
一、降低部分經營性收費標準
(一)新建商品住房轉讓手續費,收費標準從按每平方米3元,降低到每平方米2.4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收費標準從按每平方米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8元。
(二)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從按省物價局魯價費發〔2001〕243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降低到按該文件收費標準的70%收取。
(三)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收費,收費標準從最高不超過該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8%,降低到最高不超過該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6%。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收費標準從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魯價費發〔1999〕174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降低到按該文件收費標準的90%收取。
(五)土地服務類測繪收費,青島市勘察測繪院收取的土地服務類測繪費從按國家測繪局國測財字〔2002〕3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降低到按該文件收費標準的80%收取。
(六)防雷檢測費,收費標準從按省物價局魯價費發〔2003〕244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降低到按該文件收費標準的95%收取。
(七)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費,收費標準從按省物價局魯價費發〔2001〕396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降低到按該文件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八)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費,收費標準從按省物價局魯價費發〔2006〕89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降低到按該文件收費標準的70%收取。
(九)機動車排氣檢測收費,收費標準從按市物價局青價字〔2005〕28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降低到按該文件收費標準的85%收取。
二、取消和停止收取的經營性收費項目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工商信息咨詢收費(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書》代辦服務費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費)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二)各級規劃設計評審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規劃項目評審涉及的收費。
(三)青島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外商投資企業代辦服務費。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黨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一律暫停收費。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