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裁減人員 青島四部門出臺新規進行規范
青島日報訊 昨天,市勞動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有關問題的意見》,一旦用人單位發生裁減人員的情況,他們將聯合行動,共同做好規范指導工作。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士解釋,受內外部經營環境影響,部分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困難情況下,可能會對員工進行裁減。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僅作原則性規定,部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過程中很可能出現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為此,《意見》對企業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裁減人員、應該履行哪些程序、應遵守的報告制度及應提交的材料等,均作出詳細規定。
該《意見》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條件是,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依法裁減人員時,以下六種人員不得裁減: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要對以下三種人員優先留用: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五、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欠薪欠費。
一次性裁員超過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還應提前通知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