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規范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充分發揮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5號)、《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捐贈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各單位和個人捐贈的抗震救災捐款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接受。
三、各級財政部門設立抗震救災捐贈資金財政專戶,專門用于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
四、市民政局、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接受的抗震救災捐贈資金,通過票款分離方式,按照新的項目編碼,于當日繳入市抗震救災捐贈資金財政專戶。
五、各區市民政部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接受的抗震救災捐贈資金,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同級抗震救災捐贈資金財政專戶。
六、各區市財政部門應將繳入本級抗震救災捐贈資金財政專戶的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于當日上報青島市援川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
七、各級民政部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接受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包括款、物),應當向捐贈方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八、各級民政部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包括款、物)統計臺賬,并及時登記,以備賬務核對和票據核銷查驗。
九、我市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由市民政局根據救災工作需要或捐贈人意向,統一提出資金使用建議,經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會簽,報市支援四川地震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其中,安排資金項目中涉及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所募集資金的,需由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會簽(青島市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審批表附后)。
十、各區市募集的捐贈資金,由青島市援川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使用,各區市政府應根據青島市援川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準的資金安排意見,即時將所需資金上解青島市抗震救災捐贈資金財政專戶。
十一、屬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當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如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政府采購的,應報青島市援川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準。
十二、市監察、審計、財政部門應對各類抗震救災資金適時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專款專用。
附件:
青島市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審批表 青島市支援四川地震災區
抗震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