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2008-11-28
《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是市政府近日制定下發的文件,其中出臺了多項新的促進就業政策,廣大登記失業人員、特別是殘疾人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者,以及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等求職者,將從新的稅費減免政策、幫扶政策,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職業培訓政策、扶持創業政策中得到更多實惠。
如新政策擴大了就業困難人員的幫扶范圍,由此前的“4045”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單親家庭成員、協保人員、低保人員擴大到農村零轉移貧困家庭成員、殘疾人、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和失去土地人員。
再如創辦企業并符合相關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外,按規定免收其他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又如企業吸納就業、公益性崗位等,可獲得社會保險補貼。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可按規定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對政府開發的公安協警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公益性崗位,以及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和崗位工資補貼。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商業綜合保險的,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50%的補貼。
另外,對自謀職業和創業帶動就業的,將給予資金扶持。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每人不超過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對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條件的人員,在各類集貿市場等租用攤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一定的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可按實際創造就業崗位個數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獎勵。為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和創業服務的,根據創業效果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