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青政辦發 〔2009〕2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 〔2008〕13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 《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和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一)努力增加農民工就業崗位。抓住擴大內需和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機遇,采取多種措施,增加市內農民工就業崗位。結合我市 “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實施、產業布局調整和縣域經濟發展,積極扶持發展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增強吸納農民工就業的能力。對符合產業政策、安置就業人數較多的投資項目優先立項審批。農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盡量多招用返鄉農民工。2009年,實現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8萬人以上。
(二)努力穩定農民工就業崗位。認真落實我市出臺的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各項政策措施,鼓勵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引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與農民工開展集體協商,采取崗位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多種措施,穩定農民工就業。大力推進勞動用工網上備案制度建設,規范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以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制造業和居民服務業為重點,努力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規范企業裁員行為,監督企業嚴格按規定執行裁員報告制度。
(三)促進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大力支持農民工投身
新農村建設,創新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在農村供水、用電、修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中小學、職業學校、鎮衛生院、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機構、文化設施等農村社會事業建設中,要盡量多的使用返鄉農民工。大力發展縣域經濟,擴大農村產業鏈,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進一步發展生態農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地區二、三產業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擴大轉移就業容量,最大限度地吸納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四)加強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對登記求職的農民工,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對免費為本市農村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并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組織開展 “春風行動”系列活動,在省內外建立100個勞務基地,通過市場招聘、跨區域對接、勞務合作等方式,做好農民工資源有效配置,對農民工就業提供專項幫扶。
二、大力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五)完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方式。各區市要圍繞當地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定期發布企業用工信息,引導培訓機構圍繞市場需求組織農民工培訓。要針對農民工的不同意愿,分類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和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對正在求職的農民工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對在職的農民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其穩定就業能力;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工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其農業技能;對畢業2年內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使其至少熟練掌握一項職業技能。
(六)完善返鄉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各區市要將返鄉農民工納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范圍,落實培訓配套資金。對經過培訓考核鑒定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技能證書的農民工,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其中,對正在求職的本市農村勞動者,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落實農民工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對農民工通過初次技能鑒定 (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七)鼓勵企業開展在崗農民工培訓。要把職業培訓作為當前穩定農民工隊伍的重要任務,鼓勵行業、企業組織在崗農民工參加培訓。有條件的行業、企業可利用自身培訓資源和設施設備優勢,承擔本行業、企業農民工職業培訓任務。不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可與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聯合開展農民工培訓。對經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技能證書的,由市促進就業資金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培訓費補貼。
三、積極鼓勵和引導農民工返鄉創業
(八)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鼓勵掌握一定技能、積累一定資金的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農村二三產業、生態農業和中小企業,實現以創業帶動就業。全面落實我市有關農民工創業政策規定,扶持返鄉農民工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對失業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 (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首次工商登記之日起3年內,參照大學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復原退伍軍人的就業優惠政策,免收登記費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九)強化農民工創業培訓。建立多層次的創業培訓體系,從涉及創業的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各類培訓機構中,認定一批具備條件的創業培訓基地,承擔創業培訓工作。對農民工開展以農村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等為主的創業培訓,使其成為發展農村家庭產業、創辦農業企業和推動農業產業的骨干。對掌握一定技能、積累了一定資金的返鄉農民工開展以小型加工業、服務業等為主的創業培訓,促進農村二、三產業發展。要創新培訓模式,積極開展創業實訓活動,通過組織準備創業的人員參加模擬創業和見習活動,提升其創業能力。
(十)強化農民工創業服務。要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農民工創業服務 “綠色通道”。要引導返鄉農民工通過租賃、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閑置土地、閑置廠房、農村撤并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場地進行創業。要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返鄉農民工開展創業培訓、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專家指導、后續支持等創業服務。要做好農民工創業金融服務工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進行信貸產品創新,提供符合農民工創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當前要把小額擔保貸款發放作為農民工創業服務的重點,幫助其解決創業資金困難。其中,屬于微利貼息項目的,要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四、加強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力度
(十一)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繼續以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積極推行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強工資保證金賬戶管理,逐步將工資保證金實施范圍由建設領域擴大到交通、水利等領域。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將建筑、加工制造等行業中曾有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作為重點監控對象。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銀行卡對農民工工資發放等進行監控。及時掌握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對業主惡意拖欠工資逃匿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十二)建立部門聯動防控機制。建立勞動保障、工商、司法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聯動懲治機制。各級工商部門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各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返鄉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辦理,對小額勞動報酬爭議案件實行終局裁決。
凡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執行。各級司法機構要進一步暢通法律援助渠道,簡化辦理程序,努力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
(十三)促進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倒閉企業、裁員企業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有效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農民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完善勞動糾紛信息預警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加強各類矛盾的排查,做到 “早發現、早處理、早報告”。落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防止和及時處理因欠薪逃匿等問題導致的各種突發事件。
(十四)加強農民工土地承包管理與服務。耕地仍然是農民工的基本保障,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處理、屬地管理、分類指導、保持穩定的原則,妥善解決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對違法流轉的農民工承包地,農民工要求退還的要堅決退還;因長期占用不能退還的,流轉主體要負責安排返鄉農民工就業。對依據口頭協議等方式進行短期流轉且農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上應退還農民工;對長期流轉又有流轉合同的,可依法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有糾紛的,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做好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收益。要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工作
(十五)做好返鄉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要按照國家政策處理好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積極引導返鄉農民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解決其看病就醫問題。對受工傷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督促用人單位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支付費用。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要按規定及時核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十六)做好農民工公共服務工作。要及時接納返鄉農民工子女進入當地學校,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并將接納返鄉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列入當地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要加強返鄉農民工的疾病預防控制,用人單位要組織好農民工上崗前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及時做好適齡兒童預防接種的銜接工作。認真落實農民工計劃生育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共同做好返鄉農民工及其隨返家屬的計劃生育服務工作,落實國家規定的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和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免費發放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提供咨詢服務。
六、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七)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市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返鄉農民工工作,將其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議事日程,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認真抓好落實。要做好對返鄉農民工的宣傳教育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農民工正確看待當前的經濟形勢和企業的經營困難。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幫助返鄉農民工解決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研究解決返鄉農民工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本部門涉及返鄉農民工管理服務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鄉農民工工作。
(十八)建立農民工動態監測制度。市統計、公安、人口計生、建設、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資源,搭建信息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各區市要將人力資源市場、招收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和外出務工農民工相對集中的鎮作為監控定點,定期報告農民工就業失業動態和返鄉情況。對重大情況、突發情況要隨時報告。要完善農民工返鄉統計監測措施,發揮鎮 (街道)和村 (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平臺的作用,進村入戶進行調查摸底,了解返鄉農民工的務工地點、務工行業、返鄉原因和返鄉后的擇業意向,全面掌握農民工返鄉的動向、規模等情況。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題詞:勞動 就業 農民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中央、省駐青單位,駐青部隊領導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5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