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生活補助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駐青各部隊:
為進一步做好駐青部隊現役軍人隨軍配偶未就業期間的生活保障和就業服務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建立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生活補助金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助金發放范圍
㈠符合下列條件的駐青部隊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可享受我市地方財政撥付的基本生活補助金:
⒈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已領完失業保險金或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⒉已辦理隨軍手續并取得當地常駐戶口;
⒊非個人原因未就業且無收入,辦理失業登記已核發《失業證》;
⒋已按國辦發[2003]102號文件規定,享受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補貼待遇。
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停止申領基本生活補助金:
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⒉已實現就業(包括正規就業、從事個體經營以及從事非正規就業、靈活就業等勞動獲得收入者);
⒊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安排工作;
⒋出國定居或者移居港、澳、臺地區;
⒌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
⒍軍人退出現役、死亡或被取消軍籍以及不再享受隨軍家屬待遇。
對由于現役軍人配偶個人或部隊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基本生活補助金申領手續,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補發。
二、補助金的發放標準、期限及資金來源
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6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發放)。所需資金,市內四區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共同負擔,五市三區由當地財政負擔。
三、補助金的申領及撥付辦理程序
㈠現役軍人隨軍配偶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助金每半年申領一次。
㈡符合領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現役軍人配偶,填寫《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申領申請表》(附件一),并持戶口簿、《失業證》,向現役軍人所在部隊的政治部門提出領取基本生活補助金申請。
㈢經師(旅)以上政治機關審核后,按現役軍人配偶戶口所在區、市填寫《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申領生活補助金人員花名冊》(附件二),于每年6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報現役軍人配偶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
㈣市內四區由各區勞動保障部門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匯總,填寫《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申領生活補助金審批表》(附件三)連同有關資料,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同意后,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核準,市財政部門將應由其負擔的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資金撥付至市內四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將應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資金配套后,連同市財政的資金,劃撥到各區勞動保障部門用于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
㈤五市三區勞動保障部門接到申請后進行審核匯總,并報區、市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進行撥付。
㈥各區、市財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劃撥到各區、市勞動保障部門,各區、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辦理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申領卡(附件四),在20個工作日內將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發放完畢。
㈦現役軍人隨軍配偶本人須持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申領卡、本人身份證及失業證領取補助,并在《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申領生活補助金人員花名冊》上簽字,不得由部隊代為領取。各區、市勞動保障部門在發放生活補助金時,應在申領卡上簽章確認。
四、工作要求
建立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基本生活補助金制度,對維護部隊的穩定和提高部隊戰斗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審核,專帳核算,建立健全的生活補助金發放臺帳,確保生活補助金專款專用,市財政、市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克扣挪用基本生活補助金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駐青各部隊要加強對現役軍人隨軍配偶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助金申領工作的組織管理,并及時將隨軍配偶變動情況報勞動保障部門,對虛報冒領的,一經查實取消其部隊申請資格。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本市其他關于駐青部隊未就業現役軍人隨軍配偶生活保障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