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七大突破
2005年8月1日,國家公布了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很多讀者紛紛致信致電本刊,詢問新《條例》有哪些新內容和新突破。為此,我們請國家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優撫處處長李桂廣解答如下:
與原《條例》有關規定相比,新《條例》主要有七大突破:
一是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提高了100%。原《條例》規定,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40個月、20個月、10個月工資。新《條例》則分別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提高到80個月、40個月、20個月工資,均翻了一番。這主要是為了褒揚烈士、弘揚正氣、鼓舞部隊士氣。烈士是國家授予的崇高政治榮譽。烈士的犧牲精神,是激勵全國軍民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強大動力。如果標準偏低,無法體現國家對烈士及其家屬的精神激勵和物質撫慰。同時,按新《條例》的規定進行測算,全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年總增幅約為5000萬元左右,國家財政也可以承受。
二是增加了批準烈士的條件和程序。原《條例》對烈士的批準條件和程序未做規定,實際做法是執行198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從實踐的情況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現已不能完全適應軍隊評烈士的需要,據此,新《條例》增加規定:對具有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以及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的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此外,對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現役軍人,新《條例》規定,也按照烈士對待。
三是建立了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對于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于殘疾撫恤金,新《條例》規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與原《條例》籠統、模糊的規定相比,新《條例》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準調整的"不確定性",充分體現了新《條例》確立的"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quot;的原則。
四是調整了殘疾等級設置、評定范圍和撫恤金。新《條例》把原《條例》確定的殘疾軍人"四等六級"的傷殘等級劃分修訂為"一至十級",這將有效解決近年來出現的因軍地殘疾等級不統一,在企業工作的殘疾軍人有關待遇難落實的問題。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是新《條例》對現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可以有效解決精神病患者長期滯留部隊,嚴重影響部隊戰備訓練和正常工作的問題。新《條例》還放寬了補辦評殘范圍,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只要"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就"可以評定殘疾等級",取消了原補辦評殘殘情須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的等級限制。殘疾軍人撫恤也不再按照在職、在鄉區分保健金和撫恤金,實現了等級相同、待遇相同。
五是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隨著醫療保障體制的改革,優撫對象原享受的公費醫療和其他醫療待遇難以落實,權益受到損害。新《條例》適應形勢發展,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屬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對于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新《條例》明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新《條例》還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是擴大了對軍人的優待。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待,是原《條例》規定的對軍人的主要優待。為進一步體現國家對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的關懷,新《條例》明確: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新《條例》還增加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對軍人家屬參軍、上學以及軍屬的優待金等問題,新《條例》也按現行做法做了原則規定。
七是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原《條例》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并未明確,新《條例》則做了詳細規定。新《條例》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對于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優撫對象的各種違法行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行政責任,都做了詳細規定。這突出了法規的嚴肅性,為確保國家各項撫恤優待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新《條例》賦予縣級民政部門監督和處罰權,必將對維護廣大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