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下發《關于提高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等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和維修抗日烈士紀念設施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就解決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等在鄉復員軍人生活困難以及維修抗日戰爭烈士紀念設施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于“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從2005年1月1日起,對東部7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按照每人每年250元,對其他地區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補助資金。在此基礎上,為體現對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的關心和照顧,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財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標準,增加對回鄉務農的抗戰老戰士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資金。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包括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內的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維修抗日戰爭烈士紀念設施
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為充分發揮抗日戰爭烈士紀念建筑設施在褒揚抗戰烈士、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破損抗戰烈士紀念設施進行維修改造;要重點對規模相對小、改造見效快的烈士紀念堂館、烈士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烈士墓等設施進行維修改造,不得安排新建項目;要做到紀念設施保護完好,園容園貌莊嚴肅穆,陳列展示主題鮮明。維修改造工作要在抗日戰爭勝利60周年紀念日(2005年9月3日)之前完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于2005年5月31日前將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中的抗日戰爭烈士紀念設施(不含已經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533工程”的盤山烈士陵園、華北軍區烈士陵園、延邊烈士陵園、哈爾濱烈士陵園、華東烈士陵園)維修改造項目申請報民政部、財政部。民政部、財政部將根據各地上報情況,綜合考慮紀念設施的影響大小、改造規模、所在地財力狀況等因素,對維修改造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保障在鄉復員軍人等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維修保護好抗日戰爭烈士紀念設施,對于弘揚民族和時代精神,激勵中華兒女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崇高事業而努力奮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把做好這兩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周密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