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答: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2)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或連續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3)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5)有無理取鬧、打架斗毆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的行為,致使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6)因公外出無正當理由逾期10個工作日不歸的;(7)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8)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