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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晚報訊 記者從市物價局獲悉,為有效解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市將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市內四區范圍內開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同時停止向居民收取城市公共衛生費、生活垃圾登門收集費。
凡青島市市內四區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具體收費標準為:居民每戶每月6元;已實施物業管理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小區居民每戶每月5元。另外,旅店業按床位數核收;餐飲業按營業面積核收;機關、其他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按在冊職工人數核收;集貿市場和其他單位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核收。
另外,城市低保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市總工會確定的重點幫扶戶減半收取。
垃圾處理費征收及管理由市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委托青島市垃圾管理處和青島市公用事業收費服務中心代收。此項收費隨收取水費或燃氣費時一并代收,或由收費人員直接上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