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早報訊 為有效解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決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市內四區范圍內開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同時停止向居民收取城市公共衛生費、生活垃圾登門收集費。
每戶每月收費6元
居民每戶每月6元;已實施物業管理并繳納物業管理費的小區居民每戶每月5元。
旅店業(包括賓館、飯店、旅館、中心及招待所等)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垃圾的,按公安部門核定的床位數每床每月6元標準繳納;凡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的標準繳納。其內部附屬的餐飲經營不再另行付費。
餐飲業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垃圾的,按工商營業執照核定的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標準繳納;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標準繳納。
機關、其他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的,按上年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3元標準繳納;凡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繳納。建筑工地按勞動部門核定的臨時用工人數每人每月1元標準繳納。
集貿市場和其他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每噸64元標準繳納;部隊產生的生活垃圾,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每噸50元標準繳納。由環衛部門登門收集并清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需另繳納垃圾清運費每噸31元。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須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送至市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按每立方米4元標準繳納。
其他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費標準的原則,自行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低保戶免收垃圾費
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中“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規定,凡青島市市內四區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另外,為保證城市低保戶和重點幫扶戶生活不受影響,城市低保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市總工會確定的重點幫扶戶減半收取。
費用隨水費一起交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及管理由市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委托青島市垃圾管理處和青島市公用事業收費服務中心代收。此項收費隨收取水費或燃氣費時一并代收,或由收費人員直接上門收取。所收資金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據介紹,使用“一卡通”繳水、燃氣費的市民,將由公用事業收費服務中心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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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收費標準
據市環衛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垃圾處理費對普通市民是首次開征,之前收取的是公共衛生費和垃圾收集費,這兩種費用每月每戶的收取額度是3到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