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1)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
(2)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3)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要求。
(4)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5)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這些情形包括: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