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
(1)街頭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城鄉街頭或集貿市場以及其他類似公共場所中生產經營的直接入口食品。
(2)街頭食品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周圍環境清潔,25米之內無垃圾糞堆、污水坑塘、開放式廁所、畜禽養殖場或其他污染源;場地內的道路、地面平整、堅實;有供水點,水源潔凈,排水通暢;有密閉的垃圾污物存放設施;攤點布局合理,劃行歸市;有相應的食品制作和售貨亭、臺、櫥和防雨、防曬、防風沙棚,并符合衛生要求。
(3)禁止銷售下列食品:
?、俑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的食品和色、香、味、形異常的食品。
?、谑褂梅鞘秤没瘜W品泡發的水產品及動物內臟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產品加工制作的食品。
?、蹮o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標志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苁褂梅鞘秤蒙鼗驗E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劑的和摻雜使假的食品。
?、菔褂梦唇洬F醫檢驗或檢驗為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其他禁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