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
(1)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3)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4)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5)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6)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