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日”細說文物保護法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 : 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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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是我國的第一個“文化遺產日”———主題是“保護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這標志著“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大規模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啟動。青島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局、文物局精心組織了百余項“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以期社會各界把這一天看成是回眸往日憧憬未來的契機,并希望能借此呼喚全民的保護民族優秀文化遺產意識,把有形的物質和無形的精神一代代傳下去,綿綿不息。

      為讓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文物保護知識、文化保護的法規,懂得如何去熱愛我們的優秀文化遺產,督促社會各界更好地保護我們的“無價之寶”,記者來到了市文物局,參加了該局組織的“文化遺產日”文物法宣傳座談會,市文物局負責同志詳細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文物保護有法可依———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我們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去參與文化保護工作,對于那些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我們要全力加以制止

      問:6月10日那天,一些關于文化遺產的展覽吸引了人們的目光。在與參觀者交流時,有人指出:保護好文化遺產的關鍵在于進一步宣傳我國的文物保護法,讓更多的人了解到:保護文化遺產不僅是人人有責的事兒,而且是如果破壞文物將觸犯法律。您能不能詳細介紹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讓廣大群眾了解一些文物保護的法律知識,懂得如何去保護歷史留下的這些寶貴財產?

      答: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物化成果,是我們民族悠久歷史的稀世見證,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文化遺產的保護、發掘、管理和利用,是展示和傳承中華文化,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方面。經過多少年的風雨,流傳至今的文物相對來說已經不多了。日用品壞了,可以再生產制造,文物卻不同,它不能再生產,再生產出的東西不是文物,是仿制品或贗品,是沒有任何文物價值的。文物一旦損壞,就永遠不能復原。沒有眾多的文物史跡,文明古國也就名存實亡,失去其傳統的風采和內涵。所以,我們要好好愛護文物,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去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對于那些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我們要全力加以制止。

      目前,我們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2002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公布實施。

      《文物保護法》包括八個章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第三章《考古發掘》、第四章《館藏文物》、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我國制定《文物保護法》的宗旨和目的在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就有闡述: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問:我們一直在提倡保護文物,到底哪些文物受到法律的保護?

      答:《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對此做了規定。規定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法》中還在該條款中規定: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職責與義務———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問:在國務院核定并公布的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中,我市的三里河遺址、青島啤酒廠早期建筑等晉升“國保”單位。在《文物保護法》中,對這些文物的等級評定有何規定?我們保護文物的方針是什么?

      答:《總則》第三條規定: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而《總則》第四條規定了文物保護的方針,即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問:哪些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答:《總則》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此外,第六條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問:在文物保護上,各級人民政府有怎樣的職責分工?

      答:《總則》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文物保護的經費來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問:隨著社會的發展,如何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問題日益突出。《文物保護法》對此有何規定?

      答:《總則》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問:《文物保護法》對文化保護的經費也做了具體規定?

      答:《總則》第十條指出: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還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此外,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條規定了對文物保護做出貢獻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文物保護與城市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問:《文物保護法》的第二章是關于不可移動文物。在這里面,做了哪些詳細規定?

      答:第十五條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問: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那么,對相關的建設工程,文物法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答:是的。這條非常重要,對于我們解決文物保護與城市規劃之間的問題具有指導性意義。

      這里還需指出的是,該章節的十六條到二十條都有詳細而且明確的規定。

      十七條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這里,對實施原址保護的、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也分別做了詳細規定。規定指出,“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與保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

      問: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等方面,《文物保護法》做了怎樣的規定?

      答:在這方面,都可以在《文物保護法》中找到依據。

      該法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當然,該條款也規定了修繕的報批程序。該條法規指出,“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問:對于那些不可移動文物已經被毀壞的,《文物保護法》做了怎樣的規定?

      答:《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問:如果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那些國有的建筑物,如果挪作它用,有何法律依據?

      答:第二十三條就對此做了規定。該條款指出,“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我們在文物保護上一定要加強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第二十六條)。

      文物出入境有限定———國有文物(出土文物都應為國家所有)、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問:是否所有的文物,包括出土文物及家族世代相傳的文物,都不能帶出境外?《文物保護法》在這方面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文物保護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國有文物(出土文物都應為國家所有)、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另外必須強調的一點是,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是禁止出境展覽的。

      問:獲準出境的文物應當辦理哪些相關手續呢?

      答: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對于要作出境展覽的文物,則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經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問:那么出境的文物再入境呢?

      答:同樣要經過原先的出入境審核機構再行審核查驗。即便是臨時進境,也要向海關申報,并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

      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任何妨害文物管理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構成了犯罪,都會對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問:有哪些嚴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行為,是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

      答:依據《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走私文物的;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任何妨害文物管理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構成了犯罪,都會對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問:如果情節尚未嚴重到構成犯罪的,又當作何處理?

      答:“文物法”第六十五條有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尚不屬于刑事案件范疇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走私行為,又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問:據說2002年的《文物保護法》,對于非刑事案件的違法分子的處罰較之從前要嚴苛許多,更重要的是做了更多細致的劃分,更加完善、細化和具體了。

      答:是這樣。“文物法”中特別對于在文保單位中進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進行了具體限制,規定: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或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擅自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就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這六項違法行為即便尚未構成犯罪,也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若是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還要處五萬元到五十萬元不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問:經常會看到不少游客在文保單位游覽時隨意涂畫,這種現象司空見慣,很多人便認為無傷大雅,而其實在《文物保護法》中,已明確作出規定: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以及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除給予警告外,還可以并處罰款。實際對于很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文物法的行為,加大經濟處罰的力度不失為一條行之有效的路徑。

      答:是的。文物法針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罰款數額的多少也已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對于向國內外轉讓或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以及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首先將責令其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還將處以違法所得兩倍到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五千元到二萬元不等的罰款。

      形成全社會的文保合力———文保事業的確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與配合,形成城市協同推進文保事業的合力

      問:去年圓明園湖底貼防滲膜的事件,使我們進一步認識到了加強《文物保護法》宣傳的必要性,實際上很多文保單位自身,以及與文物保護相關聯的主管部門目前并不完全了解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答:加強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應當不是單憑文物主管部門一己之力就能做到的,比如圓明園的那次無意識地破壞文物事件,在其處理的過程中,就依照文物法的相關規定,使環保部門得以界入。文保事業的確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與配合,形成城市協同推進文保事業的合力。

      問:文物保護法就此做出了怎樣的規定,以打破各部門的職能分割,形成全社會合力進行文物保護的良好氛圍?

      答:“文物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同時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也對不同部門及機關單位的行為作了重點規范。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

      至于對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進行嚴重破壞的城市,國務院還將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

      問:如果有關單位違反了《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文物保護法》的第七十八條就做了規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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