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行政效能評估監督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青島市行政效能評估監督工作的意見
為做好政府行政效能評估監督工作,完善評估監督機制,促進政府部門及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意見。
一、評估監督范圍
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評估內容
(一)部門在履行職責中,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工作效率、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廉潔從政等方面情況。
(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三)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確定的部門財政、財務收支和國有資產、預算外資金管理等情況。
(四)部門承擔的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工作目標、資金使用、質量管理、服務協調情況。
(五)貫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情況和公務員隊伍素質、業績成效表現情況。
三、評估方法及標準
(一)履行職責評估
每年對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開展一次廣泛的民主評議活動。由社會各界代表組成評估組,深入部門管理服務對象和基層明察暗訪,征求意見;向市直各單位、企業、社會各界和服務對象發放《問卷測評表》,進行綜合評估。具體評估依照《青島市民主評議政府部門履行職責工作的意見》進行。
(二)重點工作目標評估
年初確定重點工作目標,實行督查監控,年終自查申報、考核確認、綜合評估。具體評估結合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目標責任制管理的意見(試行)》(青發[1998]49號)進行。
(三)經濟責任評估
每年由審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本著審計計劃與專項審計相結合、對政府部門領導干部每3年審計一次的原則,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終結,對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作出審計結果報告并納入當年考評。具體評估依照《青島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青辦發[1999]35號)進行。
(四)重點建設項目評估
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及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年初確定責任目標,實行日常督查和特別督查相結合,年終進行統一考核。具體評估依照《青島市重點建設項目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的意見》進行。
(五)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評估
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評估,按照《青島市評估國家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工作的意見》進行。
(六)綜合評估及標準
根據以上五項評估內容,確定被評估部門的行政效能情況,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標準:
1、行政效能優秀單位:
(1)部門履行職責民主評議滿意和基本滿意率在80%以上;
(2)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考核,綜合得分在政府部門排序中進入前15名;
(3)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估,未發現違法違紀問題;
(4)重點建設項目評估考核,進入優秀單位等次;
(5)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綜合評估為優秀。
2、行政效能良好單位:
(1)部門履行職責民主評議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低于80%、高于60%;
(2)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考核,綜合得分在政府部門排序中進入前25名;
(3)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估,未發現違法違紀問題;
(4)重點建設項目評估考核,進入良好單位等次;
(5)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綜合評估為良好。
3、行政效能合格單位:
(1)部門履行職責民主評議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低于60%、高于50%;
(2)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考核,被評為達標單位;
(3)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估,未發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4)重點建設項目評估考核,進入達標單位等次;
(5)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綜合評估為合格。
4、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行政效能不合格單位:
(1)部門履行職責民主評議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在50%以下或不滿意率在30%以上;
(2)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屬未達標單位;
(3)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估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4)重點建設項目評估考核,屬未達標單位;
(5)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綜合評估為不合格。
四、評估結果運用
(一)各項評估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二)綜合評估結果納入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獎懲、使用的重要依據。
(三)被評為市行政效能優秀和良好的部門,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被評為優秀的部門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的部門,授予“青島市行政效能優秀獎”稱號,記集體三等功一次,部門主要負責人記二等功一次。
(四)綜合評估為市行政效能不合格部門的,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年底一次性獎金的50%,并對黨政主要領導實行談話;連續兩年不合格部門,全部扣除年底考核一次性獎金,黨政主要領導人待崗或降職。
(五)因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和不正之風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治理等,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部門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五、組織實施
(一)市監察局負責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評估工作和行政效能評估監督的相關責任追究工作。
(二)市政府政務督查室負責政府部門重點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評估結果的匯總。
(三)市審計局負責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經濟責任審計中相關的審計處理、處罰工作。
(四)市計劃委員會負責部門承擔的重點建設項目完成情況的評估工作。
(五)市人事局負責部門公務員管理與隊伍建設情況的評估工作、行政效能評估監督的綜合考評工作和綜合評定獎懲及相關責任追究工作。
對上年度行政效能評估考核工作要在當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