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的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青島市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確立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解決城市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多頭執法、職權交叉重復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市政府決定,結合機構改革,對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統一行政處罰權。
一、指導思想
這次調整改革應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63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山東省青島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復函》(國法函[1999]13號)和山東省委、省政府批復的青島市機構改革方案為依據,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強化城管監察職能,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監察執法機制。
二、管理體制
成立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為市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部門。將原城市管理監察總隊劃歸城市管理局領導,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并按照機構改革的要求,確定職能和人員編制。按照專業執法需要,市城市管理監察總隊可設置直屬專業執法大隊。同時,將市內四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更名為區城市管理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并入該局,加掛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牌子,為區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職能部門。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考錄、考核后過渡為國家公務員,不合格的,由市、區城市管理局組織分流。各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由區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監察總隊雙重領導,以區政府領導為主;市城市管理監察總隊在城管綜合執法中擁有統一指揮、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權。
三、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城市綠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保障機制
(一)賦予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與職責相適應的部分行政強制手段;
(二)賦予城市管理執法機關協助監察部門監督和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審批失當和不作為行為的職權;
(三)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與公安、工商、規劃、環保、旅游等執法機關的案件移送和反饋制度;
(四)城管執法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著裝和各種津、補貼實行全市統一標準。
五、組織領導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認真抓好落實。
(一)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研究擬定城市管理法規;
(二)市編辦研究制定城管局“三定”方案;
(三)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市城管局研究制定城管人員考錄過渡公務員實施方案;
(四)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研究制定城管機構經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