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政發〔2008〕50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8〕5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
(一)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各級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定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廣開就業門路,千方百計增加就業機會和創造就業崗位。要把服務業作為今后一個時期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大力發展社區服務、商貿流通、文化創意、旅游休閑、金融保險、中介服務等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行業,提高吸納就業能力。
(二)完善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各級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把城鎮新增就業、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扶持創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減少長期失業人員和登記失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及解決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就業等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并列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各級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制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三)統籌做好各類人員就業工作。要統籌做好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新成長勞動力、失業人員、農業富余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復退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各類群體的就業工作,穩步推進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建立完善城鄉一體的資源管理、政策扶持、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和社會保障體系。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四)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鞏固和加強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加大促進就業工作的政府投入。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用于促進就業的,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就業資金,建立完善就業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將資金補助與就業工作實績掛鉤,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切實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率。
(六)加強失業調控。各級政府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改革改制、企業規模裁員、企業搬遷等所涉及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業。建立完善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區市、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政策,發揮政策促就業的積極效應
(七)妥善處理新老政策銜接問題。繼續執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6〕29號)規定的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鼓勵開發公益性崗位、鼓勵參加職業培訓和推動城鄉統籌就業平臺建設等就業扶持政策。青政發〔2006〕29號文件涉及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明確。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對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辦理終結手續;對未到期的,要按規定做好新老政策銜接工作。各級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做好享受政策情況的記載。
(八)完善稅費減免政策。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外,按規定免收其他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減免費用具體政策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制定。
(九)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幫扶政策。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主要包括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2005年底前年滿45周歲,自2011年起按國家規定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執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失業1年以上其他人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協保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范圍調整后,2008年底前《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范圍仍按青政發〔2006〕2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享受稅收減免。
1鼓勵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限內,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規定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2對政府開發的公安協警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公益性崗位,以及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對以上崗位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和崗位工資補貼。其中,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社區公益性崗位工資,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按照每人每月不超過1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余部分由崗位開發單位負擔,區財政可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市內四區社區公益性崗位數量,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轄區居民戶數和從業人員工作任務量確定,并分解到各區。另外,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商業綜合保險的,所需費用由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和被保險人各負擔50%。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3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定額補貼,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上述社會保險和崗位工資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對家庭生活困難、難以通過市場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可適當延長補貼期限。
(十)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1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境外就業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以上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其中,市內四區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執行,其中,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經辦銀行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對2007年底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小額擔保貸款機構可按貸款本金的3%收取擔保費,費用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1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可由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
2各級各部門要創新小額貸款擔保管理模式,加強信用社區建設,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要簡化手續、加快審批、及時發放。各級財政要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對到期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的,按當年貸款回收額2—3%對貸款回收單位給予獎勵。具體政策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抵(質)押標準,創業人員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注冊商標、發明專利等均可作為抵(質)押品。
(十一)完善職業培訓政策。
1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現行補貼標準不足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可提高補貼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高校畢業生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和青島市緊缺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要推行公共就業實訓制度,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2對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的城鄉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每學年給予一定的學費補貼,補貼資金按現行規定由市、區(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3從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中,選擇培訓規模大、培訓效果好的培訓機構,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開設的骨干優勢專業或市場緊缺專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用于更新或增加設施設備。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市和嶗山、黃島、城陽區(以下簡稱五市三區)要根據本地實際,采取新建、擴建或改建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公共培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和公共實訓,對達到認定標準的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實施動態管理,健全就業援助制度
(十二)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區(市)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各區市要依托街道(鎮)、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突出做好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就業援助工作,在城鎮零就業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礎上,從2008年起做到“動態消零”,即“出現一戶、認定一戶,幫扶一戶、就業一戶”。
(十三)完善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聯動機制。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促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停止執行失業保險金續領規定,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鉤,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
四、強化創業扶持,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十四)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每人不超過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對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條件的人員,在各類集貿市場等租用攤位從事個體經營的,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十五)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創辦企業招用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實際創造就業崗位個數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獎勵。具體辦法、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六)搭建創業孵化平臺。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小企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街),為缺乏經營場地的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幫助其順利實現創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創辦孵化基地或創業園(街),對為創業者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和創業服務的,根據創業效果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七)強化創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統籌做好促進創業工作,完善創業指導功能,為創業者提供項目推介、開業指導、政策咨詢、小額貸款、稅費減免、法律維權等服務。各區市要建立創業指導專家志愿團,為創業者提供創業信息、創業策劃、創業政策、企業管理、跟蹤指導、咨詢答疑等支持服務。要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創業項目的市場評估制度,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向創業者廣泛推介。積極開展創業培訓,增強創業意識,提高創業能力,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各級要對成功創業的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營造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
(十八)加強創業工作資金扶持。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創業工作的投入,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創業扶持資金,確保各項創業政策的貫徹落實。其中,市級創業扶持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區市創業扶持資金分別不少于100萬元,并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
五、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能力
(十九)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全市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勞動者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登記證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吸納或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等靈活方式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登記失業人員應積極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失業人員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要嚴格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程序,加強證件管理。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十)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整合現有資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市場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對提供虛假就業信息、扣押勞動者證件、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以及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非法職業介紹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其服務質量。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并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一)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公共就業服務工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要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財政部門給予經費保障。加強鎮(街道)、村(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2010年底前,五市三區每個行政村都要建立勞動保障服務站,配備勞動保障專職工作人員,勞動保障信息網絡聯通到村(社區)。五市三區社區平臺建設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要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市級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對于本通知涉及單位或個人享受的就業扶持政策,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各區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