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協調領導小組
《關于推進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又好又快地推進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建立規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據《關于推進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意見》(青政發〔2008〕44號)和《關于推進“環灣保護、擁灣發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見》(青政發〔2008〕4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搬遷領導小組”)是老城區企業搬遷的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老城區企業搬遷工作。
第三條 區企業搬遷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區屬應搬遷企業提報和實施搬遷計劃;配合市規劃局做好本區控規調整工作;組織推進城區開發、建設工作;協助搬遷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穩定工作。
第四條 設立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于搬遷企業土地公開出讓后扣除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土地出讓收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統一納入市財政搬遷改造資金平臺,專項用于搬遷改造的土地補償費用、搬遷補助、職工安置、土地前期整理開發費用和貸款貼息等。土地補償費用用于職工安置、欠薪欠費部分,由勞動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六條 本細則所規定的土地補償、職工安置政策適用于列入市內四區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工業搬遷企業;搬遷補助、搬遷項目貸款貼息政策適用于列入市內四區企業搬遷改造計劃、且按計劃遷入市指定集聚區內的工業搬遷企業;2007年底前搬遷完畢、且土地已出讓的企業不能列入搬遷計劃。
第七條 市指定集聚區是指五市的省級開發區、北部高新區和新規劃的膠州洋河裝備制造業、膠南董家口重工業、即墨龍泉汽車及零部件、平度新河化學工業、萊西姜山輕工業、即墨女島船舶工業等六個功能區及市搬遷領導小組批準的其他集聚區域。
第三章搬遷申請
第八條 申請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提交下列材料:
1、《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審核表》;
2、企業職工(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企業搬遷總體方案。包括:原廠區房產、土地抵押查封情況、擬搬遷內容、搬遷方式、搬遷時限和搬遷資金使用計劃等;新廠區用地選址、用地協議、搬遷改造項目可研報告等;
3、企業職工(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包括:職工安置、分流計劃與政策等;
4、搬遷企業職工構成情況。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職工、企業內退人員、工傷人員、企業精減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家屬工、離退休、退職人員等;
5、勞動關系處理情況。包括:擬于職工變更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勞動合同期限);擬于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勞動合同期限);擬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總額及資金來源);
6、職工債權債務處理情況。包括:對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社會保險費、集資款等債務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清償標準、方式和資金來源;
7、土地、房產權屬證書復印件(無土地權屬證書的應提供政府土地批文,并在申請土地儲備前辦理土地權屬證書;屬于改制企業的應在納入儲備前完善企業改制土地處置手續)。
第九條 搬遷企業將申請材料(國有企業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報送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搬遷領導小組3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論證,并根據規劃等實際情況落實住宅中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通過審核的企業,由市搬遷領導小組對企業下達列入市搬遷改造計劃書面通知(以下簡稱“計劃通知”)。
第十條 對由于城市建設、重大項目、環保及重大安全隱患整治等原因確需搬遷的,而未主動提出申請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市搬遷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后,將其列入市搬遷改造計劃,同時要求其提報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第四章土地收回和供應
第十一條 列入搬遷計劃的搬遷企業分為以下二種情況:一是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點組團區域內搬遷企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的原則實施;二是重點組團區域外的搬遷企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統一收地、統一補償、統一供應”的原則實施。
第十二條 重點組團區域內搬遷企業土地收回和供應程序
一、統一規劃
1、對重點組團開發區域,由市政府指定的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前期運作公司,向市規劃局申請可直接用于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涉及征求其他部門意見的由市搬遷領導小組召開聯席會議統一組織協調落實,需深化落實規劃條件或方案的由前期運作公司落實。
2、前期運作公司對區域內土地前期開發做出具備土地開發整理招標條件的專業規劃,并按規定報相關部門批準。
二、統一拆遷
1、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實施測繪(勘察)并委托土地估價機構按照平均容積率進行地價評估,評估結果經市國土局會審備案后生效。
2、前期運作公司根據《計劃通知》與搬遷企業就墊資補償方案、搬遷期限、建筑物拆除、權屬注銷等問題與企業簽訂協議。協議簽訂30個工作日內,前期運作公司向企業墊付不低于土地補償費用總額30%的資金(企業無資金需求的可不受該比例限制;下同)。
3、前期運作公司作為拆遷實施單位,對列入搬遷計劃的企業進行拆遷平整,理順產權關系。
三、統一儲備
1、前期運作公司將完成拆遷平整且兩證注銷后的土地交付儲備中心。
2、儲備中心根據宗地實際規劃指標委托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地價評估,評估結果經國土局會審備案后生效。
3、市國土局擬定土地儲備方案,上報市政府批復。
4、市政府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前期運作公司再向企業墊付不低于土地補償費用總額20%的資金。
四、 統一開發
儲備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土地前期開發單位,負責區域內土地平整,道路、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
五、統一供應
土地具備供地條件后,市國土局擬定供地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屬于經營性用地的需實施招拍掛供地)。前期運作公司負責進行土地交接。
六、資金運作原則
1、土地補償費用由前期運作公司支付給搬遷企業,具體支付數額和支付時間在補償協議中約定,土地補償費標準須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推進“環灣保護、擁灣發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見》(青政發[2008]40號)執行。
2、土地出讓后,出讓總價款按規定提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有關費用后,剩余部分的85%返還前期運作公司和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包干使用,專項用于成片區域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3、前期運作公司收益,按土地成交總收入扣除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補償補助和相關費用后土地凈收益的5%確定,從 85%返還包干款中列支(該項資金不從企業補償補助中扣除)。
4、土地出讓成交后,前期運作公司、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和儲備中心分別提交資金核算報告(其中前期運作公司核算其墊付的搬遷補償、相關費用及搬遷企業補償補助余額;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核算土地整理開發費用;儲備中心核算其墊付的相關費用),經市國土局和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政策和規定進行審核后,市財政局將資金分別撥付到前期運作公司、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搬遷企業和儲備中心。
第十三條 重點組團區域外搬遷企業土地收回和供應程序
一、重點組團區域外由市政府確定的包片搬遷開發區域,由市政府選定的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前期運作公司,可參照第十二條規定程序操作。
二、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城中村(居)改造項目招拍掛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06]90號)和市政府《關于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發[2002]103號)有關精神,重點組團區域外搬遷企業應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獨立實施,不得與舊城和城中村(居)改造用地捆綁,具體程序如下:
(一)統一規劃
1、對重點組團區域外搬遷企業,儲備中心根據市搬遷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搬遷計劃向市規劃局申請成批下達具備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多種用途的應明確各用途所占比例)。涉及征求其他部門意見的由市搬遷領導小組召開聯席會議統一組織協調落實,需深化落實規劃條件或方案的由儲備中心落實。
2、企業在規劃落實后向儲備中心提交土地儲備和注銷申請,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審查合格后納入“綠色通道”辦理。
(二)統一評估
儲備中心委托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地價評估,評估結果經市國土局會審備案后生效。
(三)統一收地
儲備中心與企業簽訂收地協議。按規定辦理企業房地產權屬注銷手續后,擬定土地儲備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四)統一補償
儲備中心按照收地協議約定支付預付款項。儲備方案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儲備中心向企業墊付不低于土地評估總價款30%的資金。企業在收地協議約定時間前將地上建筑拆除、場地平整,并交儲備中心實施看管后30個工作日內,儲備中心再向企業墊付不低于土地評估總價款20%的資金。
(五)統一供應
土地具備供地條件后,市國土局擬定供地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屬于經營性用地的需實施招拍掛工地)。儲備中心負責進行土地交接。
(六)資金運作原則
1、儲備中心墊付的規劃設計、評估、測繪(勘察)、公告、招拍掛代理、看管和預付款后期利息等費用,在土地供應后向市財政局據實結算,從政府凈收益中列支。
2、土地出讓后,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80%部分,由儲備中心向市財政局清算返還,儲備中心扣除已付款本息和專項業務經費后支付被收地企業。
3、為加快企業搬遷進程,儲備中心可委托專業公司實施落實規劃、協調協助企業儲備和搬遷、協助辦理注銷、定界和評估手續等土地儲備和出讓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專項業務經費,按照實際發生金額據實列入被收地企業的土地儲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從墊資之日起按銀行貸款統貸利率支付墊資利息,直至達到土地儲備條件完成交付,后續墊資利息由資金平臺支付(因企業原因影響土地出讓的除外)。平臺結余資金可以調劑使用,用于安排搬遷改造預付資金。
第十五條 對因公共設施用地所占比例較大,通過調整保障性住房比例難以解決的,由市搬遷領導小組另行研究。
第十六條 對搬遷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其土地收回補償政策,由市搬遷領導小組另行研究確定。
第五章搬遷補助
第十七條 申報條件
1、列入搬遷計劃、且按計劃遷入市指定集聚區內的搬遷企業;
2、搬遷項目已竣工投產;
3、搬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中型企業固定資產下限4000萬元或企業新增加投資超過原固定資產1億元。
第十八條 申報材料
1、《青島市老城區搬遷企業搬遷補助資金申請表》;
2、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復印件;
3、搬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企業情況簡介、搬遷項目概況及背景、項目的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實施進度計劃及組織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明細和資金籌措、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4、搬遷項目竣工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審核與撥付
1、以2010年為界定年限,搬遷企業2010年12月31日之前啟動搬遷的(以市領導小組批準搬遷日期為準),向集聚區搬遷補助資金按照企業應得的100%予以撥付,因企業自身原因拖延搬遷的,每拖延一年減少10%的搬遷補助(化工企業的界定年限另行確定)。
2、搬遷項目竣工后,搬遷企業將申報材料報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由市財政局按市搬遷領導小組確定的額度,將補助資金撥付企業。
第六章搬遷項目貸款貼息
第二十條 申報條件
在具備第十七條中的1、2款的基礎上,同時要求搬遷企業為化工企業或搬遷有困難列入市計劃的重點項目。
第二十一條 申報材料
在提報第十八條中的2、3款材料的基礎上,同時要求提報《項目承擔單位貸款貼息申請表》和有關貸款協議、付息憑證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審核與撥付
1、搬遷企業申報材料(國有企業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2、通過審核的,市搬遷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貸款貼息資金額度。市財政局對搬遷企業下達資金撥付通知,企業持通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章 重點集聚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申報條件
1、平度新河化工等重點集聚區3億元以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貸款;
2、項目已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由重點集聚區所在市政府向市搬遷領導小組提報以下材料
1、《項目承擔單位貸款貼息申請表》;
2、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復印件;
3、搬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企業情況簡介、搬遷項目概況及背景、項目的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實施進度計劃及組織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明細和資金籌措、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4、有關貸款協議、付息憑證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審核與撥付
1、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2、通過審核的,市搬遷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貸款貼息資金額度;
3、市財政局對重點集聚區所在市政府下達資金預算指標。
第八章職工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未實現市級統籌前,凡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賬戶可以繼續保留,并可在新注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賬戶。以企業搬遷之日為基準日,搬遷前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其社會保險關系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并繼續享受原參保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后企業新招用的人員,可自主選擇在企業原參保地參保或在搬遷后所在地參保,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全市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實現市級統籌后,企業搬遷后社會保險關系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獲得專項資金扶持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
第二十八條 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遷出區、遷入區(市)各主管部門要做好企業搬遷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幫助企業協調解決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反映匯報有關項目執行情況,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九條 各用款單位要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土地補償補助、搬遷補助、項目貸款貼息等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正確實施會計核算,接受和配合市領導小組、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和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搬遷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一經發現,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如數收回所撥資金。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搬遷項目、重點集聚區基礎設施項目等貸款貼息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向市領導小組提出驗收申請,市搬遷領導小組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搬遷領導小組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審核表》 2
、《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計劃表》 3
、《青島市老城區搬遷企業搬遷補助資金申請表》 4
、《項目承擔單位貸款貼息申請表》 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協調領導小組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