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聘請經濟顧問規定》的通知(二○○八年六月二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現將修訂后的《青島市聘請經濟顧問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聘請經濟顧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聘請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擔任經濟顧問工作,充分發揮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在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改革開放和對外友好交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以聘請為青島市經濟顧問:
(一)曾任或現任外國政府重要職務和大企業負責人,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界有一定聲譽或影響;
(二)已在青島投資創業,并能積極介紹引薦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來青進行投資與貿易及其他經濟交往,成效顯著;
(三)長期支持青島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外辦)、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僑辦)和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臺辦)依照本規定,負責聘請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擔任經濟顧問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聘請青島市經濟顧問,以“聘有所長,本人自愿”為原則;已授予青島市人民政府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不再聘請;聘請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為青島市經濟顧問時,應考慮國家和地區分布情況。
第五條 聘請青島市經濟顧問,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有關單位按規定推薦,向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僑辦或市政府臺辦提交書面報告,并附被推薦人履歷表、事跡材料等文字資料;
(二)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僑辦和市政府臺辦應當自收到推薦單位的書面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市政府外辦統一復核,并組織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聘請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為青島市經濟顧問的,由青島市市長簽署青島市經濟顧問聘書,在適當場合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頒發;經市長授權,也可以由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代為頒發。
第六條 在擔任經濟顧問期間,可以享受下列禮遇和待遇:
(一)在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每年由申報單位向經濟顧問寄送我市可對外公開的經濟信息、資料;
(三)對確需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可為其辦理兩至三年有效居留許可;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待遇。
第七條各區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聘請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為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部門經濟顧問的,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八條經濟顧問聘書,由市政府外辦統一印制。
第九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外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聘請經濟顧問暫行規定》(青政發〔1998〕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