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設立琴島獎規定》的通知(二○○八年六月二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現將修訂后的《青島市設立琴島獎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設立琴島獎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獎勵為本市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以授予琴島獎:
(一)為本市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在節能減排、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貢獻突出的;
?。ǘ┓e極向本市引進科技含量比較高、規模比較大、產業鏈條比較長、核心競爭力比較強的項目,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ㄈ┓e極為本市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新材料產業、現代物流業、現代農業等國外高端人才和技術研發人才,貢獻突出的;
(四)積極促進本市與外國城市或地區友好交往,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的交流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ㄎ澹┚柚臼猩鐣媸聵I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Ρ臼薪洕ㄔO和社會發展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外辦)、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僑辦)和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臺辦)按照本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琴島獎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琴島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不超過20人。
第五條 授予琴島獎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推薦單位填寫琴島獎申報表,一式三份,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和有關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報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僑辦或市政府臺辦。
(二)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僑辦、市政府臺辦應當自收到推薦單位報送的琴島獎申報表之日起20日內完成評審,并將評審情況進行公示。
(三)根據評審意見由市政府外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及時將審批的結果書面通知推薦單位。在未收到書面通知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透露評審與報批工作有關的情況。
第六條 對獲得琴島獎的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由市政府舉行儀式頒發紀念證書和獎章。證書由市長簽署,授獎儀式于國慶節前夕舉行。紀念證書和獎章由市長或副市長頒發;對不在本市的獲獎者,經市長授權,也可以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獲獎者居留地代為頒發。
第七條 琴島獎獲得者,可以享受下列禮遇和待遇:
?。ㄒ唬┰趹麉⒓颖臼信e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對確需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可為其辦理兩至三年有效居留許可;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待遇。
第八條 市新聞單位應加強對獲獎者事跡的宣傳報導。
第九條 琴島獎申報表、琴島獎紀念證書和獎章,由市政府外辦統一制作。
第十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外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設立琴島獎暫行規定》(青政發〔1998〕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