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百商廈火災事故
青島政務網
發布日期 : 2005-08-09
來源 :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一、基本情況
2004年2月15日11時許,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大火于當日15∶30時被撲滅。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6萬元。
中百商廈隸屬市商業委員會,屬國有商業企業,1995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積4328平方米,耐火等級為二級。商廈一層(含回廊)經營五金、百貨,二層經營服裝、布匹,三層為浴池,四層為舞廳和臺球廳,由146家個體商戶承租經營。經國務院調查組技術專家組勘察確定,火災系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工于洪新,于當日9時許向3號庫房送包裝紙板時,將嘴上叼著的香煙掉落在倉庫中,引燃地面上的紙屑紙板等可燃物引發的。
二、滅火救援過程
2月15日11時許,中百商廈浴池鍋爐工李鐵男發現毗鄰中百商廈北墻搭建的3號倉庫有煙冒出,找來該庫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工于洪新打開倉庫,發現庫內著火,即進行撲救,但未能控制火勢。據吉林市消防調度指揮中心電腦記錄,直到11時28分,消防支隊才接到路過商廈的吉林市勘測設計院員工呂焱華用手機報警。支隊立即命令市區所有11個消防執勤中隊和支隊機關全體官兵以及吉化集團公司消防支隊趕赴火場,并同時報告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經各方全力奮戰,于15時30分將火災徹底撲滅,搶救被困群眾190人(其中未受傷66人)。火災共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過火建筑面積204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426萬余元。
火災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領導及省公安廳、衛生廳、經貿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消防總隊領導都趕赴吉林市,對現場滅火救援、傷員救治、社會穩定、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等工作進行研究、指導和部署。吉林市委、市政府積極組織滅火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組織了有200名干部參加的8個專門工作組,及時處理遇難者尸體,并對受傷人員提供了最好救治服務。截止4月28日,70名住院傷者已治愈出院54人,特別是當時的14名重傷者均得到有效緩解并轉入正常治療,未新增死亡人數。商廈內140家經營業戶已有133家與中百商廈簽訂了協議,待商廈修復后重新進入經營,其余幾戶已轉遷其他商場經營。
三、存在的問題
中百商廈:一是沒有按照《消防法》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要求,認真落實自身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法律責任主體意識不強,沒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火災發生后,沒有及時報警,也沒有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二是沒有認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條明確的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等消防安全職責。對于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查出的違章搭建倉房等火災隱患,沒有按要求拆除。三是沒有按照《消防法》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對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員工消防法制觀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識較差,缺乏防火、滅火常識和自防自救基本技能,致使符合規范標準的消防設施配備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四是雖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但沒按《消防法》規定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公安消防部門:一是督促整改不到位。該商廈和其倉房相通的10扇窗戶有4扇尚未封堵,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復查時,因倉庫內貨物遮擋沒能發現,檢查不細。二是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等檢查指導不力。三是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不規范,基礎工作薄弱。
四、經驗教訓
一是推進全社會牢固樹立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的工作力度不夠。沒有廣泛深入和扎實有效地開展《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貫徹工作,致使有些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在有些地方不明晰、不落實。
二是整合社會資源不夠,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力度不大。公安機關“單打獨斗”多,組織發動和依靠調動各方面力量齊抓共管少;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的形式多,解決實際問題的有效措施少;注重總結和推廣本地經驗多,學習國內外先進的理念和管理辦法少。
三是沒有建立和完善長效動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缺乏嚴、細、實的工作作風,執法監督不到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消防監督中,抓重點工作用的精力較多,解決薄弱環節的力度不夠;抓面上宣傳、檢查較多,解決隱性問題的力度不夠;抓階段性工作的精力投入較多,抓長遠規劃不夠;靜態的被動管理較多,動態的跟蹤服務不夠。
四是在改善消防設施和裝備上缺乏主動性和緊迫感。一些地方消防基礎設施陳舊落后、數量不足,消防員防護裝備嚴重短缺,消防特勤裝備缺乏。